关于《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含音频解读)
一、调整背景
科学合理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事关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行刑衔接,事关我区长江“十年禁渔”政策顺利实施,是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思想的重要举措。
二、调整依据
1、《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明确了以下为禁捕区域:“二、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2月28日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在2022年4月30日前对禁渔区进行调整和重新划定。
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2月28日)对禁渔区的以下规定“二、准确把握禁渔区和禁渔期划定原则 1.市县划定的禁渔区范围不能小于农业农村部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范围。2.长江流域其他重点水域禁渔区划定原则控制在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对已划为禁渔区但不是与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需予以清理,不予清理的需补充资源调查和专家论证材料。3.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禁渔区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原则
1.避免禁渔区划定不科学和不合理的情况。
2.确保我区禁渔区调整通告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后具有法律效力。
四、调整内容
1.将《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大管通〔2020〕9号)规定的禁渔区范围中的胡子口河、金盆河、老三运河、大新河、塞阳河东支、四兴河、五七运河等水域,从禁渔区中删除,保留洞庭湖区域为禁渔区。
2.将我区的禁渔期由2020年7月1日起(暂定10年),变更为全省统一的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自2021年1月1日起)。
3.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将“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到通告中。
五、生效时间:根据2022年7月22日制定下发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全省地方禁渔通告备案结果的通知》(湘农办发〔2022〕82号)的文件精神,《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备案登记,该调整通告同日在区门户网上进行了公开,从公开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