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
索引号:50000002/2022-1569157 | 文号:大管通〔2022〕2号 | 统一登记号:DTHDR-2022-00001 |
签署日期:2022-04-18 | 发文日期:2022-07-22 | 信息时效期:2027-07-22 |
所属机构: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大通湖区 | ||
索引号 | 50000002/2022-1569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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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大管通〔2022〕2号 |
统一登记号 | DTHDR-2022-00001 |
签署日期 | 2022-04-18 |
发文日期 | 2022-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7-07-22 |
所属机构 | 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大通湖区 |
DTHDR-2022-00001
大管通〔2022〕2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禁渔区的通告
我区自2020年7月1日实施全面禁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我区天然水域禁渔区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大通湖区域范围内的洞庭湖区域。
二、禁渔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在禁渔期限内禁止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凡违反禁渔规定非法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捕水域和区域开展常态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北洲子镇和金盆镇以及沿湖所在村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政策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护,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六、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大管通〔2020〕9号)同时作废。
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水利局:0737-5661350
北洲子镇:0737-5620122 金 盆 镇:0737-5610095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