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东方电气风力设备制造项目红线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和《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23﹞3号)的相关规定,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东方电气风力设备制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予以征收。现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项目名称
东方电气风力设备制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起自大通湖区河坝镇S307省道以南、环城西路以西,具体范围由大通湖区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国征中心)现场界定。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征收配合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通湖区国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河坝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配合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是国家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应积极配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其所在单位包干负责。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和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号)和《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23﹞3号)。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