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和驻区有关单位:
《大通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
大通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国家、省、市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省、市标准。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镇(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应对工作,区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实施绩效分级及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环节有序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是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子预案,是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区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大通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大通湖区管委会成立大通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副主任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统战部、区发改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科技局、区卫健市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文旅广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大通湖供电公司和各镇(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成员。应急工作组由预警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健康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组成。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研究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区直各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天气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区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区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区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区指挥部指示,对区级相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各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具体事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负责我区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工信局、区财政局、大通湖供电公司)
移动源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文旅广体局、区卫健市监局、区应急局)
施工源控制组: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水利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
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市容环境控制组:负责督促检查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城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
农业源控制组:负责指导和督促主要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
(3)健康防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我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市监局、区教育科技局)
(4)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区委宣传统战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卫健市监局、区气象局)
(5)专家组
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
2.2.4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统战部: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负责舆情管控工作。
区发改工信局:将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后续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实施绿色电力调度,督促企业行业错峰生产等,并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属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教育科技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性措施,协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救助常识教育。
区商务文旅广体局:组织开展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通告中相关责任工作。
区卫健市监局: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市场油品质量检验,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不符合能效要求的燃煤锅炉开展整治。
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或临时管制,协助查处上路行驶的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落实燃油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责任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依法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对重点企业减排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并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按要求对房建和市政工程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制定并组织落实城区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城区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渣土运输管理、道路扬尘防治、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公路运输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落实公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查处超载运输车辆。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和督促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工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建设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方案。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造林绿化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工作。
大通湖供电公司: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开展用电在线监测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协助分析企业停限产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镇(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严格落实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3. 监测
3.1 日常监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辖区以外、可能对大通湖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联席会议制度,将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3.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加密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6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或AQI>20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I级预警(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u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区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Ⅱ级预警(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 预警发布、启动和解除
4.2.1 预警发布和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区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等调度准备工作。
预警由区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落实。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区指挥部授权,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同时报告区管委会主要领导;I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官方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3)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授权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2.2 预警变更与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区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3.2 分级响应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等,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1 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当启动黄色预警时,应启动Ⅲ级响应,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④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至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和频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区管委会通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3.2.2 橙色(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当启动橙色预警时,应启动Ⅱ级响应。在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加强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货车通道”全天24小时停止渣土车和中、重型载货车辆通行(电动和新能源车辆除外),城区停止使用国III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3.2.3 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当启动红色预警时,应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引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除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准的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全区停止渣土车和中、重型载货车辆运输,城区停止载货车辆和挂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运输。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各镇(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要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5 信息公开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同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无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 区域应急联动
区域、市级预警:当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市级预警时,需立即组织研判会商。当预测我区大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市级预警级别时,根据我区预测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预测我区大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市级预警级别时,按区域或市级预警通知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周边及上游城市空气质量数据的分析研判,当周边及上游城市发生污染天气时,应加强会商研判,如预测可能对我区产生影响时,应尽早启动预警。当我区未达到预警级别,周边县市区(不限于益阳)达到预警级别时,应同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响应。
5.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区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应急指挥机构。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应急指挥机构。
5.2 考核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各镇(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区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6.3 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7.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制订并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重污染天气的技能,切实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7.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