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域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和《益阳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相关规定,现将大通湖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大豆、甘蔗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划定范围
大通湖区全域划定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三、工作要求
(一)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大通湖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全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专项行动,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各项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指导秸秆禁烧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镇(办事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负责组织督导、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各镇(办事处)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禁烧宣传教育,设立秸秆禁烧区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二)禁烧例外情形。确需通过焚烧的病虫害秸秆,由各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出具权威的检疫报告,并通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后,由各镇(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
四、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区域时段划定的通告》(大管通〔2024〕10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