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和驻区各单位、区大发集团、区生态公司:
《大通湖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管委会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大通湖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及《益阳市党政机关公务活动“零接待”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含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委区管委办公室(区行政接待中心)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区直部门及镇(办事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公函制度。省外来区公务活动及各类需协助安排工作餐的,均须接待对象出具接待公函;情况特殊的,可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接待单位邀请各级党政机关来区公务活动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公函或邀请函必须包括活动内容、行程、人员和人员身份等要素;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通知”“工作方案”等不能代替公函。
第七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省外党政机关来区参加公务活动且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从严把关,从紧控制,严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严格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含公务活动安排、活动用车、活动安排、活动用餐等)。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区委区管委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区行政接待中心负责承办区委区管委办公室交办的公务接待用餐工作。属于区行政接待中心承办的接待活动,一般由区委区管委办公室秘书组协助拟定接待方案,报区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区行政接待中心按照方案执行。
副厅级以上领导来区,各部门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委区管委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严格接待礼仪。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一级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镇(办事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
第十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区级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区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各镇(办事处)不超过2人;其他区领导下基层,区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各镇(办事处)可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除工作必须外一般不陪同。区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一条 严格用餐标准。确因工作需要,省外党政机关来区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接待对象可不交纳伙食费。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外,本地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由其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经审批后凭据报销。
工作餐应当供应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公务活动“零接待”。省内各级党政机关来区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工作餐,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或在机关食堂付费就餐,实行公务活动“零接待”。如需协助安排用餐、住宿、用车的,由派出单位出具电子公函,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协助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提前告知用餐标准,用餐标准按不得高于差旅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足额缴纳伙食费,向接待对象出具结算票据。单位自营的机关食堂提供单位代管资金账户收款码,收取费用进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承包给公司或者个人的机关食堂由承包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收款码,收取费用进入承包方指定账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社会餐饮机构自行提供收款码,收取费用进入社会餐饮机构指定账户。接待对象可在相关食堂选择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自行付费用餐。
机关食堂应当制定对外收费标准,且按照早餐不超过日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不超过日差旅伙食补助标准的40%收取餐费。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交纳。机关食堂和社会餐饮机构应在明显位置粘贴餐费标准和餐费收款码,便于接待对象支付餐费。单位自营的食堂所收取费用可用于机关食堂相关费用支出。
区直部门到镇(办事处)开展公务活动,确需在镇(办事处)用餐的,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或在接待单位食堂付费就餐,按差旅费相关标准报销开支。区直机关单位在常驻地,镇(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 严禁公务活动“零接待”隐形变异。接待对象不得接受高于所付费用的餐食,就餐后必须自付餐费并留存支付凭证(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付款记录);接待单位不得代付餐费,不得提供超接待对象所付餐费的餐食,不得在公务活动期间变相安排商务接待,不得以私人请客名义违规接待;接待对象和接待单位均不得携带酒水。
第十四条 严格住宿标准。协助公务活动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协议酒店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住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用车标准。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区级领导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时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最高不超过日差旅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差旅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接待单位应当向接待对象及时出具结算票据,所收费用可以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者作收入处理。
第十六条 省外来区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三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接待开支标准。接待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八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应当报区行政接待中心、区财政局备案。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区级标准限额。
第十九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网控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和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解决干职工工作用餐,方便干职工生活,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场地开办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提升食堂接待服务能力,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新开办食堂应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单位根据食堂实际情况,决定就餐形式,提倡自助式用餐,餐食应与餐费基本相符;食堂除为在职干职工提供用餐服务外,应具备相应的公务接待服务能力,可设置少量独立的,使用面积适中的包厢;单位加强食堂日常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实行“明厨亮灶”,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纳入“互联网+监督”系统公务接待信息平台管理,统一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格式,推行接待公函、接待清单、网控单等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接待结束后需及时在“互联网+监督”平台上传相关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应在5日内完成。
省外党政机关来区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完成平台管理相关信息填报。
第五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四条 区纪委区监察工委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财政局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区审计局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委区管委办公室(区行政接待中心)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区纪委区监察工委、区财政局、区行政接待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的;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的;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的;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益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按照上级商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强化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应区委、区管委会邀请来我区进行经贸和投资考察的重要客商由区委区管委办公室(区行政接待中心)负责接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行政接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通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