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南湾湖办事处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区委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
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监督工作,提升日常监督穿透力和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监督工作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议事规则,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对所属村(社区)和二级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根据实际,出台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或清单,明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和界限范围。由区委社会工作部牵头,各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指导确定村(社区)重大事项范围并建立清单。区卫健、教育部门指导确定医院、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并建立清单。
第四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由党组(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圈阅、现场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五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与纪检监察机构会前沟通,自觉接受监督。各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召开班子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报送“三重一大”事项议题资料。
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按照规定向镇党委政府报备的同时向镇纪委报备。医院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同时向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第六条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把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工作作为日常监督重要抓手,精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偏,规范权力运行。
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社区)重大事项的监督,根据村(社区)报备的重大事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全流程监督,形成监督闭环:
(一)事前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议题资料进行预审,重点审查内容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到位等,对内容不合规、依据不充分、程序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或暂缓上会意见。
(二)事中监督。通过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事项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民主集中制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程序的,及时提醒或提出暂缓决策意见,经提醒后仍不整改或有其他违规决策等重要情况的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工委,由区纪委监察工委视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约谈并责令整改。
(三)事后监督。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执行情况是否与决策一致、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故意规避或拒绝接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决策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工委,由区纪委监察工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根据医院、学校报备的“三重一大”事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要向区委书面报告一次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第八条 区纪委区监察工委每季度要听取各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工作情况,适时对各单位党组(党委)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