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2014)要求,结合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 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大通湖区城市规划区,东至胡子口河,南抵育才路,西以蓉园路为界,北到广源路,总用地面积7.0687km2。
二、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标准(0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等效声级限值如下表规定: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 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 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两种类型。其中: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与相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相关规定确定如下:
表2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米) |
相邻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
50±5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35±5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
20±5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
铁 路 |
50±5 |
1类声环境功能区 |
35±5 |
2类声环境功能区 |
|
20±5 |
3类声环境功能区 |
(一)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
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交通干线相邻区域距离按表2要求执行。
(二)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 时,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红线) 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 为主, 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2)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 三层) 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 域及该建筑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 声影响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低于 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 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 范围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 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 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 与相邻功能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 七) 铁路交通服务器,铁路(含新建铁路及既有铁路) 干 线用地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与相邻功能
区距离按表2规定执行。
(八)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 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
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大通湖区正在着手开展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待相关规划完成后,本区划将按规范对相关声功能区划内容进行补充修订。
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见下表:
表3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统计表
[数量单位: 个(或条) ;面积单位: 平方千米]
各城区 |
1类功能区 |
2类功能区 |
3类功能区 |
4类功能区 |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数量 |
面积 |
|
大通湖区 |
1 |
0.0846 |
7 |
4.2316 |
2 |
2.2947 |
/ |
0.4578 |
总数量 |
10 |
|||||||
总面积 |
7.0687 |
注 : 交通干线仅统计城市主干路、城市次于路,不计面积.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包括附表及附图)。
五、监督与管理
(一)属地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空间规划时,应当确 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与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提 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包括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方案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六、本方案文本及图件不作为行政区域定界依据。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图
2.大通湖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