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6-05-27 15:25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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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大通湖区水文监测设施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湖南省水文条例》(2025年7月31日修订版)等法规要求,结合大通湖区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水文监测站点

  (一)雨量站:大通湖。

  (二)土壤墒情站:千山红。

  (三)地下水监测站:大通湖。

  二、保护范围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河段周围:纵向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横向以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界,或按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设施周围:监测场地30米、其他设施20米为界。

  三、保护范围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1.雨量站:大通湖雨量站以雨量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2.土壤墒情站:千山红土壤墒情站以墒情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3.地下水监测站:大通湖地下水监测站以地下水井周围20米为边界。

  四、保护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协助做好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对该水文设施有管理权限的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施与有效期

  新建的水文监测站点环境保护范围参照本方案实施,不再另行发文确定保护范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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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