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694041623/2019-1082834 | 文号:大管发〔2018〕8号 | 统一登记号: |
签署日期:2018-09-20 | 发文日期:2019-07-25 | 信息时效期:2023-09-30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中国大通湖 | ||
索引号 | 694041623/2019-108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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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大管发〔2018〕8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8-09-20 |
发文日期 | 2019-07-25 |
信息时效期 | 2023-09-30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中国大通湖 |
DTHDR-2018-00008
大管发〔2018〕8号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湘国土资函〔2018〕153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镇基准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大通湖区城镇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我区2013年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调查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原则上由区管委会每2至3年调整一次,在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适时调整。
三、宗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应参照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修正容积率、用途后确定土地价格。土地评估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土地出让价格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征收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应以新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征收依据。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大管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