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堤防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50000002/2021-1481420 文号:大管发〔2021〕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2021-08-11 发文日期:2021-08-11 信息时效期:2026-08-11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大通湖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河湖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堤防是指全区范围内为防止洪水侵袭,沿河湖边缘修建的挡水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隔(间)堤、通湖渍堤、内港渍堤。我区纳入管理范围的堤防有:一线大堤22.5km(其中东大堤10.35km、胡子口大堤12.15km),临湖渍堤19.35km,通湖渍堤105.88km,内港渍堤4.49km,二线间堤11.04km。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体工程、护堤地、涵闸、护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属设施。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河湖划界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相关成果执行。

第三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护岸控导工程,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及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1.东大堤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30米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2.胡子口大堤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河道中心线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经过河坝镇城区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3.临湖渍堤、通湖渍堤、内港渍堤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河道中心线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4.二线间堤自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

第四条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我区一线防洪大堤属于2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200米;临湖渍堤、通湖渍堤、内港渍堤等属于4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100米。

第五条 各镇水利管理部门是堤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安排做好堤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各镇堤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堤防工程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规范运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管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并落实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涵盖岗位职责、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生产、防汛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穿堤建筑物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破坏堤防工程。

第八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房屋;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弃置泥土、垃圾等杂物;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禁止放牧、开渠、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旱土改水田,禁止水田挖塘(沟)养殖,禁止打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临)堤建筑物,包括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的穿(跨、临)堤、临堤的闸涵、泵站、渡槽、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采砂、弃置沙石或淤泥;

(三)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

(四)临时堆放物料;

(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区财政及各镇应将堤防工程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的管理和治理力度。各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安全,限期消除影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隐患。

(一)险工险段实行登记、监管、整治和销号制度;

(二)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展堤防安全隐患探测工作,编制专项探测报告,并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登记、核定、备案;

(三)险工险段应设置标识标牌,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度汛预案、落实防守责任,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四)应加大险工险段整治力度,力争“十四五”末完成重要险工险段的整治,消除一线防洪大堤两水夹堤,因地制宜建设好压浸平台,2035年底前完成所有险工险段的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应加强防护林的建设与管理。东大堤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平均500米以内的湖洲属防护林区。由各镇负责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放牧、开渠、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实施旱土改水田或挖塘(沟)养殖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取土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http://dth.yiyang.gov.cn/30176/30211/30215/content_145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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