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粮食供给保障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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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0000002/2022-1531564 文号:大办发〔2022〕6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2022-02-28 发文日期:2022-03-03 信息时效期:2027-02-28
所属机构: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大通湖区
索引号 50000002/2022-1531564
文号 大办发〔2022〕6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22-02-28
发文日期 2022-03-03
信息时效期 2027-02-28
所属机构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大通湖区

1. 总则

1.1 目的

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战争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粮食供应紧张、粮价大幅度上涨和市场动荡,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和供应,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分级责任制。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对粮食应急保障实行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分级负责制。其中,区管委会负责全区跨镇(办事处)或跨县(市、区)粮食应急调控,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主要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调控。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粮食安全和粮食应急供应的责任,建立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和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对粮食安全可能出现的不同紧急状态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当遇到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时,相应启动镇(办事处)供应应急系统,采取应对措施予以保障。本级保障系统实施应急措施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争取上级应急系统支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

1.2.2 本预案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配套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3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应急预案》。

1.4 现状

一是由于气候反常、严重的病虫害、旱涝灾害等难以控制的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生产和正常供应产生威胁和影响。

二是由于战争、国际封锁造成的粮食市场急剧动荡,出现供应危机、粮食紧缺或断档。

三是由于应急机制不健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反应不够快速,部门与部门、地区与地区之间难以互动,应急启动不力,粮食加工、供应体系得不到有效、快速运转而导致粮食供应危机。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供应出现较大(级)、一般(级)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保障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粮食供给应急保障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大通湖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区发改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科技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人社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区粮食供给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粮食供给应急工作,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级、级粮食供给应急工作。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报请区管委会决定实施或终止粮食供应应急行动。

指挥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及时向区委、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区管委会下达的指令。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和援助。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区发改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其主要职责是: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粮食供应应急实施方案;按照区管委会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部署供应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协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实施预案的财务预算;完成区管委会和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部门职责

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区管委会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加强粮食生产与市场供应的协调与平衡。

区发改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情监控预测,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应急粮源组织、加工、调运和销售。

区发改财政局(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供应应急所需合理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粮食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严格保护耕地和粮食生产能力。在粮食供求出现紧张苗头时,及时组织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市场粮食需求。

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工信局(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流通领域经营假冒伪劣粮食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民政人社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2.5 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设立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由镇长(主任)任指挥长,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采取应急措施,按照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服从和支持全区应急方案的实施。

3.  预测及预警机制

3.1 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3.1.1 区发改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制定和实行信息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向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和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3.1.2 各镇(办事处)粮食部门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3.1.3 各地粮食部门除做好重点企业信息监测工作外,还要深入当地粮食市场、综合超市、粮食销售场所等,现场检查粮食价格、供应变化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3.1.4 粮食市场、零售商业企业如出现抢购,导致主要粮食一个品种以上的价格一周内涨幅30%以上或出现脱销断档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粮食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粮食部门报告时,区发改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确认后2小时内向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和上级粮食管理部门报告。

3.1.5 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粮食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粮食部门或区、镇(办事处)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和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

3.2 预警及级别

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按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影响程度、范围大小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标准相应确定。

3.3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3.1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IV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确认,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由市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确认。

3.3.2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信息发布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规定需保密外,由确定级别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发布后,应当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确认为IV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的,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核实确认后1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和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报告,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请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发布蓝色预警警报。

3.5 预警支持系统

3.5.1 区粮食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主要是监测与影响粮食安全相关的重要因素变动情况,包括全国、全省粮食产量、供求总量、市场价格情况、储备粮食存量、粮食经营企业周转粮食库存量、城乡居民粮食消费情况、粮食进出口数量、国际局势等;从中发现粮食不安全情况,及时向区管委会发出预警信号。

3.5.2 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方式保持与各镇(办事处)粮食应急保障指挥所办公室的联系,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划分

4.1.1.1 较大(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在全区范围内多个镇(办事处)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库存不足出现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现象严重,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在一周内涨幅达30%以上,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1.1.2 一般(IV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在全区范围内2个以上镇(办事处)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当地粮食库存薄弱导致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零售价格在一周内涨幅达30%以上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4.1.2 分级响应

4.1.2.1 一般粮食市场异常波动(Ⅳ级)的响应

启动事发地镇(办事处)应急预案。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立即了解情况,确定应急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

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指导和应急支援准备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

4.1.2.2 较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级)的响应

启动区应急预案。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立即了解情况,确定应急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事发地镇(办事处)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 分级启动预案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应紧张状态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同级别,立即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

4.2.1 启动各地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扩大生产量,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4.2.2 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确保粮食调运畅通。

4.2.3 及时掌握市场粮食价格,严禁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2.4 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供求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和社会不实传闻。

4.2.5 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势。

4.3 储备粮的动用

当地粮食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的粮食不能满足市场供应时,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4.3.1 动用储备粮的原则

出现级或Ⅳ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处于紧张状态时,先动用当地商品粮库存;不足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储备粮;如区储备粮不足,则由区管委会向上级请示,经同意后,动用省储备粮解决。出现I级或Ⅱ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处于紧张状态时,按照先商品粮、区储备粮,市、省储粮的顺序安排供应,仍不能满足需求或遇特急状态时,逐级上报由市向省、中央请求动用中央储备粮。

4.3.2 动用储备粮的程序

各级储备粮粮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各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和辖区内粮食供应需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发改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辖区内储备粮和商品粮的库存管理及非常时期动用的组织调度。

4.4 紧急处置

当出现Ⅰ级或Ⅱ级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处于紧张状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4.1 实施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粮食、商贸、财政等部门研究报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价格干预措施。

4.4.2 实行居民定量定点供应

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定点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居民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4.3 实行最高库存限制

紧急状态下,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可根据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粮食销售量,分别对其下达最高库存限量,以防止囤积居奇,人为扩大紧张态势。

4.4.4 实行临时粮食市场管制

特别严重粮食市场异常波动(I级)状态下,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可视情下令停止所有粮食自由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4.5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稳定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避免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情绪。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等信息由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6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2 应急处置总结

粮食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同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区管委会。

6. 应急保障系统

6.1 粮源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南湾湖办事处要严格保护耕地与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并与区内、省内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6.2 粮食储备保障

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落实粮食储备计划,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手段。

6.3 粮食加工保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依托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粮食储备库,对全区粮食储备和加工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制定必要的配套政策,建设具有一定加工能力和技术条件的粮食加工系统。在粮食供应紧张时,电力部门必须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6.4 粮食供应保障

要根据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可根据粮食供应网点的现状,在充分利用国有粮食供应骨干网点同时,指定当地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作为应急供应点,并保证粮食供应骨干网点的数量和合理布局。

6.5 粮食储运保障

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及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货运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工具、运力、时间、线路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6.6 通讯与信息保障

为确保信息畅通,公布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的联系电话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电话、传真及手机号码。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特别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7 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应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应急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商品的储备、调运、投放等所需的经费及合理的差价补贴。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经费不足时,按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特别应急专项经费。

6.8 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投)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投粮食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

6.9.1 宣传

区、镇(办事处)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把粮食生产放在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和全国粮食生产安全的高度加以重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粮食稳产、高产。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向社会宣传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公布报警电话。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国家粮食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9.2 培训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学习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及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防、应对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要进行应急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6.9.3 演习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习,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并通过演习评估本预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区粮食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7.2 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进行调整。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8.1.1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8.1.2 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8.1.3 应急情况通报格式文本

8.1.4 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8.附录.doc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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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