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索引号:4309000032/2026-2205360 | 文号:大管通〔2026〕9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2026-10-22 | 发文日期:2026-10-15 | 信息时效期:2031-10-22 |
| 所属机构:大通湖区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区分局 | ||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6-2205360 |
|---|---|
| 文号 | 大管通〔2026〕9号 |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26-10-22 |
| 发文日期 | 2026-10-15 |
| 信息时效期 | 2031-10-22 |
| 所属机构 | 大通湖区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区分局 |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办〔2026〕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机械范围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柴油(重油)动力非道路作业机械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运机、起重机、旋挖钻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混凝土输送泵、空压机、柴油发电机组、打桩机、牵引机等。
二、高排放机械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含2016年4月1日(不含)前生产的未知排放阶段机械];
(二)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域
(一)核心管控区:河坝镇中心城区“滨湖路—育才路—环城路—沿河北路—枫杨路—大通湖大道—通富路—映湖路—创业路”闭合区域。本区域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重点场所管控区:河坝镇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重点工业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物流园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作业场所,执行与核心管控区同等管控要求。
四、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场所运营单位和机械所有人、使用人、租赁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机械使用、维保台账,完成编码登记备案,主动配合监管检查工作,优先使用国Ⅲ及以上或新能源零排放机械。
(二)规范行业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须督促落实管控要求,将机械达标使用情况纳入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文明施工考核,从源头杜绝高排放机械进场。
(三)严格特殊情形管理。应急抢险、防汛救灾、故障抢修、公共安全保障等应急作业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在完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报备作业时间、地点、机械信息和用途。因特殊工艺无法达标替代机械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并在使用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报备,限定作业时间、地点、数量和用途。
五、联合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问题移交和闭环整改机制,依法查处禁用区内机械违规使用、未备案、超标排放、冒黑烟等违法行为。
六、施行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大通湖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5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