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15 16:49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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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同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湘环办〔2026〕4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管控机械类型

  本通告适用于柴油(重油)动力非道路作业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运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钻机、混凝土输送泵、空压机、柴油发电机组、打桩机、牵引机等。

  三、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II及以下排放阶段[含2016年4月1日(不含)前生产的未知排放阶段机械] ;

  (二)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级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I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

  (三)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域

  (一)核心管控区:河坝镇中心城区“滨湖路-育才路-环城路-映湖路-创业路”闭合区域。本区域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重点场所管控区:河坝镇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重点工业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物流园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作业场所,执行与核心管控区同等管控要求。

  五、管控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场所运营单位和机械所有人、使用人、租赁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机械使用、维保台账,主动完成编码登记备案,积极配合监管检查工作,优先使用国Ⅲ及以上或新能源零排放机械。

  (二)规范行业日常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须督促落实管控要求,将机械达标使用情况纳入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文明施工考核,从源头杜绝高排放机械进场。

  (三)严格特殊情形管理。应急抢险、防汛救灾、故障抢修、公共安全保障等应急作业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在完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报备作业时间、地点、机械信息和用途。因特殊工艺无法达标替代机械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并在使用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报备,限定作业时间、地点、数量和用途。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问题移交和闭环整改机制,依法查处禁用区内机械违规使用、未备案、超标排放、冒黑烟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一)施行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有效期:5年。

  七、对相关单位、企业的提示

  (一)相关单位、企业应对进场作业的工程机械排放水平进行检测,高排放机械不得进场;

  (二)主动完成机械登记备案并留存检测报告备查;

  (三)应急抢险作业确需临时使用的工程机械,也应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报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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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