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大通湖区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红线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大管发〔2020〕7号
索引号:50000002/2021-1325363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 | 发文日期:2021-01-2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50000002/2021-1325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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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 |
发文日期 | 2021-01-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和《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13〕8号)的相关规定,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大通湖区通用机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造物予以征收。现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项目名称:大通湖区通用机场项目。
二、征收范围:本项目位于北洲子镇北胜村与河坝镇交界处(E112°38' 47-E112°39' 11,N29°10' 49-N29°09' 08),具体范围由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现场界定。
三、征收部门: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河坝镇人民政府、北洲子镇人民政府、益阳市大通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五、房屋征收配合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是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应积极配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归所在单位包干负责。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和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大通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管发〔2013〕8号)。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 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