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药竟含麻黄碱,女子愤而起诉十倍赔偿,法院判了!

索 引 号:4309000032/2022-1668128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10-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宣称不运动不节食就可减肥


小美网购当红韩国减肥药


没想到是“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麻黄碱


小美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小美因胃口很好且不爱运动,造成身体肥胖,出于健康方面考虑,准备尝试服用减肥药来瘦身。小美在网上看到有一款当红韩国减肥产品,产品宣称不运动不节食就可快速减肥,于是联系了卖家小丽,双方谈妥,由小丽从韩国直邮两套减肥产品,共计1960元。


  小美收到货,发现产品包装简陋,也没有任何标识和使用说明。小美很疑惑,与小丽联系确定了这就是发货的韩国减肥产品,但还是不敢服用,于是将产品寄送检测,结果发现竟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99mg/kg。


        小美上网查询发现,麻黄碱属于国家管控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服用后会加速新陈代谢,增加饱腹感、抑制食欲,但长期服用会对人体的心脏功能和神经系统造成损伤。小美了解情况后很气愤,与小丽多次协商不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及相关损失。



法院判决


        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小美到庭参加诉讼,小丽在开庭前提交了答辩状,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等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本案中,该减肥产品没有任何标示和标注,明显为“三无”产品,而且经相关专业机构检测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小丽销售该减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红”减肥药品、保健品在购物平台、微信朋友圈比比皆是。“一个月暴瘦30斤!”“躺着瘦!”等各种诱人的广告词,引导着求美心切的消费者下单购买。


    但是,减肥药不可乱吃,当前售卖的一些“形形色色”的减肥胶囊,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三无”减肥药品。服用这类产品,不仅上当受骗,还会严重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减肥人士要谨慎购买减肥药品,一旦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在该类产品中发现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尤其是含“西布曲明”“麻黄碱”等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违禁药品,应该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可见,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小美要求小丽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9600元及检测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小丽向小美退还购物款1960元,并向小美支付赔偿金19600元及检测费800元。小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益阳中院依法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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