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业务政策 调整的通知
索引号:4309000032/2022-1628343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2-07-27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2-1628343 |
---|---|
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7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2022年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业务政策
调整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适当提高额度。从2022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第二条 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
第三条 合理分担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四条 压实机构职责。承办银行应在每季度20日之前及时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财政应于每季度次月末前将贴息资金划转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指定账户。严禁由贷款个人、企业垫付、先垫后付等行为;承办银行应做好贷款用途的定时随访监督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随访结果,对未按贷款用途使用的申报对象财政不予以贴息;
第五条 免除反担保要求。从2022年1月起,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六条 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