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第一公开平台是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网站。此外,还采用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后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大通湖大道180号区民政大楼办公大楼201办公室

邮政编码:413204

办公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661678

邮    箱:421393316.qq.com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⑴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⑵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⑴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⑵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⑶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⑷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⑸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和保障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大通湖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5661504,地址:大通湖区大通湖大道188号办公大楼411室,邮编:41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