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工伤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9000032/2023-1720423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3-02-2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3-172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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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科室、二级机构,各有关参保单位:
现将《益阳市工伤认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31日
益阳市工伤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保险行政行为,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以及事故伤害职工或用人单位等申请工伤认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分别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一)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和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应当由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各区县(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组织(市属单位除外)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事项和公务员工伤认定事项,应在认定时限内及时报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条 全市人社部门应加快推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工伤认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工伤认定线上申请、受理及认定决定送达。加强与劳动关系等人社内部信息共享,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加强与法院、公安交警、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条 本规范依据下列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六)《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十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十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十五)《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
(十六)《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
(十七)《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十九)《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二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二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二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
(二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
(二十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二十六)《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益政函〔2020〕228号)
(二十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0号)
(二十八)《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5号)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
第二章 报告申请
第六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设立工伤认定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认定申请、免费提供工伤认定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应自觉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虚构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人应对所申请工伤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承诺申报工伤情况属实。
第八条 工伤事故报告时限:重伤、死亡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微信、QQ报告;轻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应当在3日内报告,并提交《工伤事故报告表》(附件2)至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登记台账》(附件3),予以登记。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死亡事故报告后,需24小时内在用人单位显著位置和人社部门官网上发布《死亡事故报告信息公示》(附件4),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公示期为10日。
第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关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清单》(附件5)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6)和《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附件7),在《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台账》(附件8)进行登记,申请时间以申请人首次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实际时间为准。
劳务派遣单位跨行政区域派遣职工,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向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或事故发生地不在参保地的,向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用性材料:
1.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工伤事故报告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单位设立登记或设立批准证明网络打印件或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4.受伤(患职业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受伤(患职业病)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6.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医疗诊断证明书;
7.患职业病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劳动(人事)关系有关证明;
9.现场视频、照片、120出车单、打卡记录、证人证言(附件9)等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10.用人单位申请的,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10)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职工死亡,近亲属申请的,提交《职工近亲属授权委托书》(附件11)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关部门证明。
4.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受理时限:受理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12),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完整的,当场或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13)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4)。
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时限、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附件15)。用人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举证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撤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近亲属)经协商一致,申请撤销工伤认定的,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撤销表》(附件16),终止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
(一)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
(二)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的退休人员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且都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五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超过管辖范围;
(二)超过受理时限;
(三)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四)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其伤残或死亡的。
第(三)项、第(四)项人员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的规定,应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收到工伤事故报告或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原件。工作人员需遵守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的调查应当自收到工伤事故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其他事故的调查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填写《工伤调查资料移交清单》(附件17)。
第十八条 单位、个人、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交警部门等应予以配合工作,并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因事故发生地与参保地不一致,参保地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已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重大事故集体研究
第二十一条 全市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事项以及区县(市)公务员工伤认定事项,应填报《益阳市工伤认定备案表》(附件18),提交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重大疑难工伤认定案件集体研究会议记录》(附件19)。不符合政策的,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集体研究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伤保险科、法规科、基金监督科及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章 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决定时限: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工伤认定事项处理程序审核表》(附件20)和《工伤认定事项呈批单》(附件21),决定是否认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22)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23)。
因情况复杂可能影响社保基金安全,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出具《工伤认定延期决定通知书》(附件2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中止:出现需要以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或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等情形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附件25),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发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出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附件26),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 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非本人主要责任” 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七)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第二十七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二十八条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三)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五)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到伤害的;
(六)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受到伤害的;
(七)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受到伤害的。
(八)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九)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十)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十一)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 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车辆、驾驶无牌车辆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的特殊情形: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权、劳务工程等施工权违法转移或者承包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
(七)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八)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九)原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报告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
(十)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第三十一条 送达时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
分别送达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或近亲属)。
第三十二条 工伤认定决定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应当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必要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证》(附件27)上签名写日期。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收人签收时需在送达回执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二)留置送达。存在拒收情形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成功。
(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的送达回执联。
(四)公告送达。以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发出后30日即视为送达,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等。
第三十三条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所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资料存档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建立台账加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后,将附件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27等资料,包括调查资料、视频资料(刻光盘),按要求整理并存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未遂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最高5年内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公务员考录、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第三十九条 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多的用人单位,按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费率。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如以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流程图
2.工伤事故报告表
3.工伤事故报告登记台账
4.死亡事故报告信息公示
5.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6.工伤认定申请表
7.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8.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台账
9.证人证言
10.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11.职工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12.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补正通知书
1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14.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5.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6.工伤认定申请撤销表
17.工伤调查资料移交清单
18.益阳市工伤认定备案表
19.重大疑难工伤认定案件集体研究会议记录
20.工伤认定事项处理程序审核表
21.工伤认定事项呈批单
22.认定工伤决定书
2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4.工伤认定延期决定通知书
25.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26.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27.送达证
附件1
流 程 图
附件2
工伤事故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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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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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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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 人数 |
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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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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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 类别 |
住院□ |
门诊□ |
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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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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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伤 经 过 |
经单位调查核实: 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签名: 单位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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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
工伤 保险 经办 机构 备案情况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特别提示:
1.此表一式三份,工伤职工单位、工伤保险科(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重伤、死亡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微信、QQ报告;轻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应当在3日内报告,并递交《益阳市工伤事故报告表》至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受伤后30日内应当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3.全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联系电话:
益阳市6501451,赫山区4440113,资阳区2766183,沅江2813262,桃江8827358,安化7822112, 南县5219373,大通湖5661678。
附件3
工伤事故报告登记台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度
市本级或区县市工伤事故报告登记台账
序号 |
受伤职工 |
受伤时间(年月日) |
就诊医院 |
单 位 |
报告人 |
联系电话 |
报告时间 (年月日) |
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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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死亡事故报告信息公示
我中心已收到 (用人单位) (死者)死亡情况报告,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现面向社会公示事故信息,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如有了解 (死者)的死亡不是因工死亡情况的,请以实名形式向我中心反映,我中心将保护举报人隐私。严禁提供虚假信息。
公示时间 |
用人单位 |
死者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事故情况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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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受理邮箱: 受理电话:
基金监督科(股)联系方式:
受理邮箱: 受理电话: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清单
一、通用性材料名称(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
已提交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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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工伤事故报告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单位设立登记或设立批准证明网络打印件或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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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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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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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伤(患职业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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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受伤(患职业病)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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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伤职工提交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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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病职工提交材料: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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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动(人事)关系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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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视频、照片、120出车单、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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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申请: |
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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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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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工死亡,近亲属申请: |
职工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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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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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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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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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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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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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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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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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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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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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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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有关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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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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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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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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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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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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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革命伤残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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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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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姓名:
申请人(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或职工近亲属):
申请人身份:
提交时间: 联系电话:
说明:本清单一式两份,提交人保存一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非受伤职工本人应注明其关系):
受伤害职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警示:在填写本表之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相关法律条款,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申请资料合法、真实、有效,明确知晓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欺诈骗保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未遂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最高5年内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公务员考录、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四、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多的用人单位,按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费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填 表 说 明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四、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患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五、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六、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名。
七、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本表首页和申请事项栏的申请人必须保持一致。由用人单位申请的,首页、申请事项栏、用人单位意见栏按要求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近亲属申请的,首页与申请事项栏的申请人为近亲属。
九、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是否受理的意见。
十、此表一式二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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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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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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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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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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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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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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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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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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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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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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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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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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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事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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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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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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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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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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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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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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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简述(应注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受伤部位、诊治或抢救医疗机构等。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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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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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意见(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应加盖单位行政章): 情况属实,同意申请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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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 审查资料 和受理 意 见 |
资料齐全,同意受理。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同 意。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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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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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本单位)已认真阅读关于欺诈骗保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知晓欺诈骗保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知晓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未遂的,也要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申请 (事故职工姓名)的工伤认定所填报的情况确属工伤,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报,本人(本单位)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职工(近亲属)签名按指印:
承诺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可不需用人单位法人签名和盖章。
关于欺诈骗保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未遂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的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最高5年内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公务员考录、评优评先等多个方面被限制。
四、发生工伤(工亡)事故多的用人单位,按其工伤保险支付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根据相关规定调整费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件8
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台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度
市本级或区县市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台账
序号 |
受伤职工 |
单 位 |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时间 (年月日) |
认定时间 (年月日) |
适用 条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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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证人证言
我的姓名是 ,身份证号码: ;现为 (单位)职工,与受伤职工 是 关系。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时 分,我看到(听到)
(请描述具体受伤经过)。
以上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据,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附件10
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单位需办理 的工伤事宜,现授权委托我单位经办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前往贵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接洽受理为盼!该被授权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被授权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被授权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授权。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职工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们是(死亡职工姓名)的近亲属,经协商一致,现授权委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办理(死亡职工姓名)工伤认定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提交工伤认定相关申请资料,提交、签收、受领相关通知、认定书等文书,提交证据。被授权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们的一致意见。我们将承担该被授权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被授权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授权。
职工近亲属签名(按指印)并注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年 月 日
附件12
编号: 人社工伤补字〔 〕 号
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补正通知书
(用人单位):
(职工或近亲属):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的申请材料。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请在十五日内补正以下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清单》的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其他 。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将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需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结论的情况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补正通知签收人: 补正通知签收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2
编号: 人社工伤补字〔 〕 号
申请工伤认定材料补正通知书(存根)
(用人单位):
(职工或近亲属):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的申请材料。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请在十五日内补正以下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清单》的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其他 。
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将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需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结论的情况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补正通知签收人: 补正通知签收日期: 补正材料承收人: 材料补正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3
编号: 人社工伤受字〔 〕 号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用人单位):
(职工或近亲属):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4
编号: 人社工伤不受字〔 〕 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用人单位):
(职工或近亲属):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5
编号: 人社工伤举字〔 〕 号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用人单位):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 声称:其为你单位的职工,从事 一职,事故经过为: 。医院诊断为: ,现 要求认定其受伤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就 的受伤向我局举证。如你单位认为 的受伤不是工伤或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如不提交或逾期提交,将视为无证据,我局将根据 提交的证据和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如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应在上述的15日内到我局书面申请,并在正当理由消除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16
工伤认定申请撤销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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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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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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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 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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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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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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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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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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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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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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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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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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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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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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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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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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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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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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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理由:经单位与职工本人(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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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职工(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职工各留存一份。
2.登记号由受理工伤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3.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时应返还《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7
工伤调查资料移交清单
( 用人单位名称 职工 的工伤调查)
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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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十一) |
(二) |
(十二) |
(三) |
(十三) |
(四) |
(十四) |
(五) |
(十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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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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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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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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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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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交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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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完成后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移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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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十一) |
(二) |
(十二) |
(三) |
(十三) |
(四) |
(十四) |
(五) |
(十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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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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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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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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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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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交接日期: |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18
益阳市工伤认定备案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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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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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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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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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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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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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伤职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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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述事故情况以及人社部门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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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人社局(市局工伤保险科)初步意见(盖工伤认定专用章): 经研究,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依据及理由: 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依据及理由: 经办人签名: 工伤保险科(股)长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市人社局备案意见(盖工伤认定专用章): 经研究,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年 月 日 |
说明:1.请区县(市)人社局严格按要求填写:本表一式两份,市人社局、区县(市)人社局各一份。
2.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交通事故的要说明受伤害职工上下班的时间、路线等情况。调查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或存在重大疑难情况的要重点说明。
3.提交该表时,应提交工伤认定案卷复印件一份。
4.市人社局向区县(市)人社局反馈备案意见时,应将本表送达区县(市)人社局一份。
附件19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疑难工伤认定案件集体研究会议记录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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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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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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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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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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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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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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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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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及签名 |
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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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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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工伤认定事项处理程序审核表
编号:
认定事项 |
xxx的工伤认定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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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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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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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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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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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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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经过、 部位及证据 |
年 月 日 时左右,xxx在 因 不慎受伤。有单位证明,证人证言,病情证明,事故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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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和 依 据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规定,拟认定xxx的受伤为工伤,报领导审核。 签名: 年 月 日 |
||||||||
工伤保险科(股) 负 责 人 意 见 |
经审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同意认定为工伤。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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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科(股) 意 见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工伤保险科(股)意见,请局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1
市本级或区县市工伤认定事项呈批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审核,本次共有X人申请工伤认定,其中: (姓名)等 人的情形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政策规定,拟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姓名)等 人的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政策规定,拟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呈局领导审批。
后附明细表。
已审核。
初审: 复审:
(盖章)
2022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编号: 人社工伤认字〔 〕 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职工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本机关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四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23
编号: 人社工伤不认字〔 〕 号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工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本机关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4
编号: 人社工伤延字〔 〕 号
工伤认定延期决定通知书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职工近亲属):
关于你(单位) 职工 于 年 月 日
申请的工伤(职业病)认定申请事项,我局于 年 月 日正式受理。
现因情况复杂可能影响社保基金安全,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行政决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5
编号: 人社工伤中字〔 〕 号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职工近亲属):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现由于出现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暂时中止 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时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6
编号: 人社工伤撤字〔 〕 号
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职工近亲属):
我局发现《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决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送 达 证
送达文书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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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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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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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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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时 |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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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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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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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的单位负责人代收。
2.如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
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注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
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