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0〕83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0-1280734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0-11-1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0-1280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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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0〕83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河坝镇建中南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08600002320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
经营者:文建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住所: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
2020年10月14日,我局在大通湖区开展食盐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位于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的益阳市大通湖河坝镇建中南货超市销售的“雅特”牌加碘精制盐(生产日期:2020年9月9日,保质期:3年,净含量:500g/包)共计21包,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购进的该批食盐经执法人员进入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码查询为正规食盐,且根据包装显示该批食盐含碘量符合B区湖南地区,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益市监(2)责改[2020]268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该销售行为,2020年10月19日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1月23日办理注册登记,2016年12月13日换取食品经营资质。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从十会团平台购进“雅特”牌加碘精制盐1件(40包/件),进货价29.9元/件(0.75元/包),货值金额29.9元。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食盐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当事人以1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9包,剩下的21包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责令立即下架,违法所得19*(1-0.75)=4.8元。
当事人销售“雅特”牌加碘精制盐的行为,属于《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经营者身份及健康状况;
2、2020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五张,制作的《现场笔录》、《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事实;
3、2020年10月19日,由当事人提供微信下单付款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食盐索取票据情况;
4、2020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0〕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行为属于《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的行为。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9.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