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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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0-1280740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0-11-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0-1280740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11-1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0〕70号

当事人:大通湖区金盆镇小娥南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QB4AK61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金盆镇金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经营者:何国云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金盆镇兴旺村**号

2020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通湖流域流通领域洗涤用品“禁磷”工作的督查情况通报》要求,在大通湖区开展“禁磷”专项行动,发现位于大通湖区金盆镇金桥社区的大通湖区金盆镇小娥南货店货柜上摆放销售的“超能”牌透明皂(限用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净含量:226g/2块,共计11包)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报领导批准,对过期洗涤用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益市监强措[2020]72号)附财务清单(益市监财清[2020]72号),2020年9月24日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办理注册登记,2019年3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资质。2020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2019年3月5日当事人以6万元价格带货转让该店,其中“超能”牌透明皂(限用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净含量:226g/2块,共计11包)以7元/包的价格转让进来,共计货值金额77元。我局执法人员9月24日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仍然有11包,未售出1包,销售价格标示为9元/包。因当事人摆放货柜上待销售的“超能”牌透明皂没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超能”牌透明皂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中的禁止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2、2020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三张,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笔录》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0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字〔2020〕7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中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超能”牌透明皂11包;

2、罚款9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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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