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0〕82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0-1280744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0-11-1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0-128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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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0〕82号
当事人:夏美娟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老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
2020年10月9日,接群众投诉,投诉人在河坝镇五一路的她之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女装,投诉人要求退货,根据投诉信息,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服装店开展检查,发现该服装店未办理注册登记从事服装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0月14日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服装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以12万元/年价格与他人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在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老汽车站从事服装销售,未办理注册登记,2019年10月-12月当事人主要是开展装修及准备工作,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开业经营服装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时间有4个半月。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居民身份证》、《门面租赁合同》、配货单据、单店加盟分销协议。经查实,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网购冲击影响,除去成本开支,当事人处于亏本状态,且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经营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服装的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房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证明;
2、2020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二张,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投诉登记表、投诉处理结果报告书各一份,由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证明》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配货单据、单店加盟分销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处理投诉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3、2020年10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到位情况。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0〕7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及时于2020年10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RRGC30Y),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服装的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裁量基准 1、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2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