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0〕102 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1-1318509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1-01-06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1-1318509 |
---|---|
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0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0〕102 号
当事人:傅作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白水镇越江村**组
2020年7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蔡谷群的投诉,称其2020年7月20日在傅作名、付强(另案处理)二人的介绍和宣传下,以现金支付、网上发货的方式购买了26000元的“华莱健”安化黑茶,第二天快递到达大通湖区河坝镇,蔡谷群心有反悔,于是没有领取快递,想退货,但遭到傅作名、付强二人拒绝。投诉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蔡谷群作了询问笔录,并填写了《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投诉登记表》。据蔡谷群描述,傅作名、付强二人在对其宣传“华莱健”安化黑茶时声称该款茶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2020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傅作名、付强二人取得电话联系,要求二人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203办公室就上述投诉接受询问,傅作名携带了自用笔记本电脑。执法人员对二人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查看傅作名笔记本电脑里的宣传资料时,发现傅作名、付强二人在推销“华莱健”安化黑茶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该款黑茶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执法人员拷贝了如下资料:“【课件一】央视媒体报道湖南华莱.mp4”“2018年12月版湖南省十大支农项目.ppt”“190422安化黑茶-健康黑茶(标准终定稿) (1)_20190506100518.pdf”“190426华莱的价值与远景.pdf”“公司最新宣传片.mp4”共5个文件,这些文件用于向消费者做产品宣传,其中“【课件一】央视媒体报道湖南华莱.mp4”涉嫌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2020年9月7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傅作名涉嫌对“华莱健”安化黑茶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立案调查。
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份开始经朋友介绍通过“黑茶平台”(网址:www.5169168.com)网站注册会员,购买了“华莱健”安化黑茶,同时自己也推广该产品并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向投诉人推销“华莱健”安化黑茶的过程中,通过上述5个文件向其宣传食用“华莱健”安化黑茶对肿瘤具有抑制作用,能降脂、减肥、降血糖以及调理肠胃。
黑茶作为一种食品,并不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在推销过程中涉嫌对“华莱健”安化黑茶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禁止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登记表》各一份、由蔡谷群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诉人的身份及投诉事实。
2、2020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拷贝的电子证据五份、视频截图打印件五张、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以及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3、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投诉人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0〕81号)《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0〕1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对“华莱健”安化黑茶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禁止的情形,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另查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退还投诉人蔡谷群货款,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涉嫌对“华莱健”安化黑茶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禁止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删除相关宣传资料,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7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