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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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5166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5166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11号

当事人:大通湖区北洲子镇秀秀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R26BR7B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北洲子镇街道场部桥

经营者:蒋奇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北洲子镇向阳村XX号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北洲子镇食安办开展 “年关守护(2021)”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位于大通湖区北洲子镇街道场部桥的大通湖区北洲子镇秀秀批发部货架上摆放销售的5种食品方便面超过保质期,进口澳麦鲜鸡蛋面(生产日期:2020年3月3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20g/包,共计:9包),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20年4月17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85g/包,共计:3包),“统一” 香菇炖鸡面 (生产日期:2020年6月23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20g/包,共计:17包),“大辣娇”韩式火鸡拌面(生产日期:2020年6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14g/包,共计:25包),“大今野”红烧牛肉面(生产日期:2020年6月13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14g/包,共计:10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报领导批准,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益市监强措[2021]BZZ-1号)附财务清单(益市监财清[2021]BZZ-1号),2021年1月29日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8日、2月5日分两次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由当事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据相关材料。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办理注册登记,2019年12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资质。当事人2020年5月20日从益阳市大通湖区顺德批发部购进“进口澳麦”鲜鸡蛋面2袋(进货价1.9元/包、零售价3元/包);购进康师傅藤椒牛肉面3袋,(进货价1元/包、零售价2元/包);2020年8月1日从益阳市大通湖区顺德批发部购进“统一”香菇炖鸡面10袋(进货价0.9元/包、零售价2元/包) ;“大辣娇”韩式火鸡拌面2袋,(进货价0.9元/包、零售价2元/包);“大今野”红烧牛肉面2袋(进货价0.9元/包、零售价2元/包),共计货值金额66.9元。至被查之日,以上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对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数量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的“进口澳麦鲜”鸡蛋面,“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统一” 香菇炖鸡面,“大辣娇”韩式火鸡拌面,“大今野”红烧牛肉面超过食品保质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2、2021年1月28日,由执法人员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九张,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对过期食品实行强制措施决定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1年2月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2021年2月5日,由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信誉销货凭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履行查验货制度、保障食品正规来源。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另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本人陈述因身患残疾,向本局提供了残疾人证,加上对于食品经营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以后一定会加强学习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进口澳麦鲜”鸡蛋面,“康师傅”藤椒牛肉面,“统一” 香菇炖鸡面,“大辣娇”韩式火鸡拌面,“大今野”红烧牛肉面)共计64包;2、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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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