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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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5182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5182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16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益禾堂奶茶文化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益阳市大通湖区益禾堂奶茶文化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RD8Q58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路767号

经营者:郭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垦路XX号

2020年12月1日,我局接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0〕第69号)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区益禾堂奶茶文化路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举报,要求我局依法予以处理。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大通湖区益禾堂奶茶文化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门头招牌(益禾堂)、店内菜单、奶茶杯盖、墙上宣传海报上印制有“益禾堂”标识,电子显示屏显示“益禾堂”文字。据执法人员清点,当事人店内有印“益禾堂”字样纸杯74个、磨砂杯29个、封口膜1卷、单杯塑料袋100个、双杯塑料袋200个、多杯袋54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益禾堂”品牌授权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情况手机拍照。

经执法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对,认为益阳市大通湖区益禾堂奶茶文化路店所使用的“益禾堂”与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中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益禾堂”基本相符,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0年12月14日报局领导批准,对益阳市大通湖区益禾堂奶茶文化路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通过网络找到云诚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协商加盟“益禾堂”品牌经营,分别于5月30日、6月10日前往该公司实地考察和培训,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执法人员对《合作协议书》条款认真核实,该协议书内容没有任何一款条约涉及到“益禾堂”品牌的授权。执法人员又分别对当事人提供的与云诚运营客服(张姐)、益禾堂18022424552(小梁)、袁辉店铺开业设计群(3)三个微信号聊天记录截屏证据进行了一一比对、核实,所有聊天记录中并没有云诚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关于“益和堂”品牌授权的内容,涉及的只是品牌店的运营、培训、店面装潢、开业活动等。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整个加盟活动中并没有与“益和堂”品牌的实际持有人“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也没有与合作协议方“云诚品牌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核实“益和堂”品牌加盟的真实性,在其经营门店的门头招牌、电子显示屏、饮品杯使用“益禾堂”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其行为涉嫌侵犯了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据当事人陈述,被查后,当事人与云诚运营客服(张姐)、益禾堂18022424552(小梁)已联系不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手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益禾堂”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 2020年12月8日,由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

3. 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5日、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当事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55张,《云诚材料清单》复印件1份(共3张)和支付凭证4张,当事人提供的8至12月份销售台账一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涉嫌使用“益禾堂”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本局依法收集,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核对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确认。

4. 2020年11月2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0〕第69号)1份,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侵权投诉书》1份(共2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益禾堂”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

5. 2021年1月21日,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字号名称变更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百七十九条:“(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超过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印有“益禾堂”字样纸杯74个、磨砂杯29个、封口膜1卷、单杯塑料袋100个、双杯塑料袋200个、多杯袋54个。

2、处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3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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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