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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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5185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5185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18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喜购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3CRJX1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河坝镇金泰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斌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住所: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日川村沿江路XX号

2021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通湖区河坝镇开展“年关守护(2021)”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位于大通湖区河坝镇金泰市场的益阳市大通湖区喜购商贸有限公司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MFD:06112019     R,EXP:06022021,净含量32g/包,计14包)、“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MFD:29102019  29R,EXP:29012021,净含量32g/包,计73包),以上共计87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制作了《现场笔录》,益阳市大通湖区喜购商贸有限公司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收货单。执法人员报领导批准,对过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益市监强措[2021]HB-7号)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2021]HB-7号),2月26日,报局领导批准,对益阳市大通湖区喜购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询问通知书(益市监(2)询[2021]HB-3号),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居民身份证》及《健康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5日以9.5元/包的价格从湖南食在南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96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9日,保质期限2021年1月29日,净含量:32g/包,),货值金额912元,2020年9月3日以9.5元/包的价格从湖南食在南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48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9日,净含量:32g/包,保质期限2021年1月29日)、“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48包(生产日期:2019年11月6日,净含量:32g/包,保质期限2021年2月6日),货值金额912元,以上两个批次食品共购进192包,货值共计1824元。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25日检查时“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当事人以12.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71包,“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当事人以12.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34包;“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剩14包、“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剩73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26.5元。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商品销售条码分组统计二份),“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过保质期后销售了34包,非法获利102元,“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3包,非法获利39元,上述两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的违法所得共计1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身体健康状况;

2、2021年2月25日,由执法人员手机现场拍摄执法照片八张,填写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外包装各一份,供货商资质打印件二份、采购收货单原件二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对过期食品实行强制措施决定、当事人购进该次食品索取供货商资质、票据及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1年3月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执法人员下发《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案件全权委托给店长处理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我局下发询问通知要求当事人提供资料情况;

4、2021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1年3月10日,由当事人提供两种食品过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销售的“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超过保质期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1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证据,立即停止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查封扣押,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好丽友”牌老板仔辛辣味香脆海苔14包、“好丽友”牌老板仔原味香脆海苔73包;

2、没收违法所得141元;

3、罚款36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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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