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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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5207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1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5207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22 号

当事人:湖南恒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AXY59T

住所:益阳市大通湖区御湖建材家具批发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廖恒畅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河南西路XX号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年关守护2021行动”中发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202省道旁,税务局大楼前十字路口处,发布有一则“湘新苑 庆国庆 迎中秋”户外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广告手机拍照留证。随即执法人员到达湘新苑小区售楼部,售楼部里面有五名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廖恒畅不在售楼部,由售楼部负责人赵水新配合调查。经过询问,确认该户外违法广告由湘新苑小区开发商湖南恒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并制作现场笔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1月14日,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湖南恒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全权委托人赵水新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为了在“国庆”和“中秋”两节期间对公司楼盘(湘新苑小区)开展清盘促销活动,由当事人拟写广告内容交由益阳市大通湖金龙广告工作室制作户外广告一幅(长5.2M*宽3.1M)。该户外广告制作费一共711元,仅限于当事人自己公司广告宣传。该广告中进行促销的八套房子目前已售出六套,当事人陈述,认为该广告内容不存在有向消费者承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1月15日对益阳市大通湖金龙广告工作室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另查明,益阳市大通湖金龙广告工作室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核,觉得广告内容的表述有问题,并向当事人提出,但是当事人认为广告内容没有问题,不希望更改,制作单位便不再提出异议。

现已查明: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湘新苑 庆国庆 迎中秋”的广告内容中“一口价!不二价!先到就是赚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所禁止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

2、2021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手机拍摄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广告及初步调查的事实。

3、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由益阳市大通湖金龙广告工作室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大通湖金龙广告工作室从事广告经营的事实。

5、2021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龙广告工作室为当事人制作、排版户外广告且对违法广告内容提出异议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所禁止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九十七:“(二)裁量基准:(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422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3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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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