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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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8448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8448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23号

当事人:大通湖洋洋食材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PUDMG7R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河坝镇人民路468号

经营者:汪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齐心村永兴村民组

202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检察院在大通湖区河坝镇开展春季学校开学“护苗”专项检查行动,发现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食堂一楼仓库内存放的袋装“洞庭晚优”大米生产日期有更改(原生产日期:2021年1月19日,更改后的生产日期:2021年2月19日,保质期:三个月,净含量25kg/包,共计3包);食堂二楼食物储存室存放的“荣辉”牌无沙紫菜(生产日期:2019年10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0g/包,共计16包)已超过保质期,该校食堂负责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洞庭晚优”大米进货票据。该校两种食材都是从大通湖洋洋食材配送中心购进,检查当日配送中心负责人到达现场进行了确认。中心负责人陈述“洞庭晚优”大米因开学急需,配送中心联系供货商直接将大米送达给一中,“荣辉”牌无沙紫菜也由配送中心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制作了《现场笔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益市监(2)责改[2021]HB-1号),报领导批准,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洞庭晚优”大米、超过食品保质期“荣辉”牌无沙紫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益市监强措[2021]HB-8号)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2021]HB-8号)。2021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大通湖一中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该校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通湖洋洋食材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洞庭晚优”大米检测报告、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报局领导批准,对大通湖洋洋食材配送中心涉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3月3日,执法人员根据袋装大米外包装标签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属地监管职责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了案件移送函(益市监(2)案移[2021]HB-1号)。

3月10日,我局对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食堂仓库进行回访检查,食堂仓库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并对其扣押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洞庭晚优”大米(3包)、超过保质期“荣辉”牌无沙紫菜(16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益市监解强措[2021]HB-1号)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2021]HB-1号)。

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大通湖洋洋食材配送中心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益市监(2)责改[2021]HB-3号),责令当事人将更改生产日期的“洞庭晚优”大米(3包)、超过食品保质期“荣辉”牌无沙紫菜(16包)立即召回。3月11日,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已召回的更改生产日期的“洞庭晚优”大米(3包)、超过食品保质期“荣辉”牌无沙紫菜(16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益市监强措[2021]HB-9号)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2021]HB-9号)。

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19日以125元/包的价格从沅江市腾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洞庭晚优”大米60包,货值金额7500元,2020年4月15日以120元/件的价格从南县南洲明月食杂批发部购进“荣辉”牌无沙紫菜3件(30包/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8日,保质期限2020年10月8日,净含量:40g/包,),货值金额360元,以上两种食品货值共计786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5日检查时“洞庭晚优”大米当事人2021年2月19日以142.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60包,其中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洞庭晚优”大米销售了3包,涉案货值:427.5元,非法获利52.5元;“荣辉”牌无沙紫菜当事人2020年10月20日以4.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6包,“荣辉”牌无沙紫菜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6包,涉案货值:72元,非法获利8元,上述两种食品涉案货值共计:499.5元,违法所得共计6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3月5日,(1)由执法人员制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手机执法照片三张;(2)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二份、大米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者身份;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3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将涉案产品召回的情况;

3、2021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2021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送达回执二份、手机执法照片十五张;由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提供的“洞庭晚优”大米进货票据原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食堂仓库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事实;

5、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协案件移送函一份,中国邮政快递单号一份,证明我局履行案件移送线索职责的情况;

6、2021年3月5日,由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食堂留样记录二份,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相关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7、2021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手机执法照片二张,证明执法人员解除强制措施的行动及学校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1、2、3点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4、6、7点由益阳市大通湖区第一中学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另查,在案件查办中调查到当事人并不知道该批次大米生产日期被更改,并积极配合召回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根据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洞庭晚优”大米3包,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荣辉”牌无沙紫菜16包;

2、没收违法所得60.5元;

3、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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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