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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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8476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8476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43 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湘山四友红白喜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NFM808W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五七路南边

经营者:聂献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五七南路XX号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通湖区市监局开展的全区“禁磷”督查中,发现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湘山四友红白喜事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正在销售区域的“阿一波多多”海苔(一袋)、“啵啵牛果汁Q糖(5袋)、香麦风金丝肉松蛋糕(7袋)、松鼠果园鸳鸯伴梅(1袋)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手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益大)市监责改字[2021]QSH—9,并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市监强措〔2021〕QSH—3号) 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字〔2021〕QSH-3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4月20对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湘山四友红白喜事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本人居民身份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注册登记,从事红白喜事用品、鞭炮、烟销售。前年开始从事食品经营,但未变更经营范围,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已变更营业执照。现已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阿一波多多”海苔(生产日期2019年9月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已过期7个月、“啵啵牛果汁Q糖(生产日期2019年8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5袋已过期8个月、香麦风金丝肉松蛋糕(2020年9月23日,保质期6个月)7袋已过期1个月、松鼠果园鸳鸯伴梅(生产日期2019年9月7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已过期7个月。当事人陈述因时间太久加上2020年家庭变故停业,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购货票据。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对以上食品超过保质期销售的情况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禁止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身份及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一份,现场的手机拍摄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及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2021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21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4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陈述、申辩。

另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事人自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内已向大通湖区市监局提交了相关资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资质,改正及时,并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家庭变故(丈夫因公致残、小孩贷款读书、母亲瘫痪)导致生活困难相关佐证材料,本局予以采纳。其次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本案实情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禁止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到5万元罚款”;执法人员拟建议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阿一波多多”海苔(一袋)、“啵啵牛果汁Q糖(5袋)、香麦风金丝肉松蛋糕(7袋)、松鼠果园鸳鸯伴梅(1袋)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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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