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46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8480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1-06-2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1-1408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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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46号
当事人: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县维保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4CN55D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宝塔湖社区(建军车行后面)
负责人:彭利宏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仁里巷XX号
2021年3月16日,根据《大通湖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大通湖区喜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购公司)入口处正在使用的两台自动扶梯(电梯信息:单位内编号1,设备代码29B,产品编号SL20150429B,制造单位:苏州速菱电梯有限公司;单位内编号2,设备代码30B,产品编号SL20150430B,制造单位:苏州速菱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两台电梯梳齿板破损严重,有两处破损点连续掉齿数量达10齿,执法人员用手机现场拍照留证,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市监特令〔2021〕6号),责令喜购公司限期整改。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了这两台电梯今年2月23日和3月8的维保记录,发现维保记录均为梳齿板完好无损正常,且无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两台电梯维保要求不符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和附件D表D-1第13项的规定,经与喜购公司初步核实,这两台电梯的维护保养由喜购公司委托给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县维保站,执法人员对这两份维保记录提取了复印件,并对此次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就电梯维护保养事项对喜购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员工周星豹接受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由周星豹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县维保站《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喜购公司于今年1月23日与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县维保站签订了维保合同,合同期为1年。喜购公司这两台在用电梯的梳齿板从今年1月份就已出现破损,并于2021年2月购买了新的梳齿板,但因为技术问题而没有进行更换,作为电梯维护保养的承接单位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县维保站只是对喜购公司提出需要更换梳齿板,而没有采取任何能保证电梯使用安全的有效防范措施。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报局领导同意,2021年3月24日对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县维保站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30日注册登记,从事电梯及零配件销售;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当事人于今年1月23日与喜购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1年2月23日、3月8日当事人在梳齿板已破损的情况下仍对喜购公司两台在用自动扶梯(产品编号SL20150429B,产品编号SL20150430B)出具了运行正常的电梯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其中梳齿板记载完好无损。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另查明,当事人暂未收取喜购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上所列费用,因此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的情形,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2021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笔录各一份、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两台自动扶梯的维保记录复印件两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事实。
2.证据二:2021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事实。
3.证据三: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成立。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4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另查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使用单位消除隐患,2021年4月8日,产品编号为SL20150429B、SL20150430B两台自动扶梯梳齿板更换到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