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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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08486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06-2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408486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6-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49号

当事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Q9MP81U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南巷5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厂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苗湖钱家台XX号

2021年2月7日,我局收到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违法广告线索(附益阳市户外广告监测报告),称益阳市南县友谊路519号靠近河坝镇银河社区路东有楼体大牌房地产广告“豪情迎新春  宝马开回家”的广告内容中“59-76㎡精装陪读小户型 112-142㎡学霸大豪宅”的房源信息不真实,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户外广告发布地进行了实地检查,拍照取证,并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初步确认该户外广告的发布主体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3月5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对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县九都山南路“湖心·华师大院”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由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向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营销负责人刘静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益市监(2)询〔2021〕XB-1号),请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于2021年3月25日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对现场情况用手机拍照存证。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全权委托人刘静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由委托人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月8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月13日,由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销售代理委托合同书、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华师大院户外广告合同、户外广告合同补充协议、付款申请单审批表、广告费转帐专用回单。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26日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2019年7月25日,当事人与南县鸿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华师大院)销售代理委托合同,当事人为甲方,在其合同的第4页七、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⑥条规定广告、宣传计划由乙方拟定,甲方审核通过后共同执行,广告、宣传、促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与南县不可少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华师大院户外广告合同(合同编号:HNHX-HSDY-19-10-25YX),当事人为甲方,合同第一章八、甲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广告详细内容,要求及相关资料。2019年11月1日当事人与南县不可少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杭瑞高速入口处广告位调整为大通湖广告位,大通湖实际广告款为人民币6980元/年,广告期2019.11.01—2020.11.01一年),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现已查明,当事人发布的益阳市大通湖区友谊路519号楼体大牌(12*6)“豪情迎新春  宝马开回家”的广告内容中“59-76㎡精装陪读小户型 112-142㎡学霸大豪宅”房地产广告由南县南县鸿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确定初稿,与当事人共同审核后由南县不可少广告公司制作并以租赁广告牌位的方式发布,广告期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一年)。当事人按照6980元/年的价格支付广告费(不含广告牌位租赁费),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电子转账支付完成。

另查,当事人2021年1月28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房地产广告发布期间房屋销售未开展。

当事人发布的户外房地产广告“豪情迎新春  宝马开回家”的广告内容中“59-76㎡精装陪读小户型 112-142㎡学霸大豪宅”中未表明面积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所禁止的情形,构成了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2月7日,由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益阳市户外广告监测报告;2021年2月18日,由执法人员手机拍摄户外广告牌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初步了解相关情况的事实。

2、2021年3月23日,南县市场监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手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的事实。

3、2021年3月2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

4、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5、2021年4月1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代理委托合同书、户外广告合同、户外广告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过程。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的事实成立。

另查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及时拆除违法广告,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有关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案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本局于2021年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4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所禁止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九十七:“(二)裁量基准:(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6月 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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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信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