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2)处〔2021〕62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1-1470481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1-10-2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1-1470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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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62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亲子乐园欢乐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L8QRA1C
经营场所: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北路
经营者:龙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顺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其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兴盛北街XX号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大通湖流域洗涤用品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在大通湖区河坝镇开展“洗涤用品”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位于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北路的益阳市大通湖区亲子乐园欢乐城货柜上摆放销售的“喜多”牌自然草本宝宝洗衣液(限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净含量:350ml/袋,共计18袋)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制作了《现场笔录》,报领导批准,对该批过期洗涤用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益市监强措[2021]HB-18号)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2021]HB-18号),执法人员下发询问通知书(益市监(2)询[2021]HB-16号),益阳市大通湖区亲子乐园欢乐城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该批过期洗涤用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报局领导批准,对益阳市大通湖区亲子乐园欢乐城涉嫌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以10元/袋的价格从益阳市大通湖恒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喜多”牌自然草本宝宝洗衣液100袋(限用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净含量:350ml/袋),货值100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21日检查时“喜多”牌自然草本宝宝洗衣液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82袋,剩下的18袋超过保质期,涉案产品货值27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账,对该批涉案产品是否过保质期的销售情况无法核实,故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21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2、2021年6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二份、手机执法照片七张;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事实;
3、2021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销售的“喜多”牌自然草本宝宝洗衣液超过保质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1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1〕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过期洗涤用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喜多”牌自然草本宝宝洗衣液18袋;
2、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