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116 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2-1648769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2-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2-1648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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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116 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04446888040K
经营场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健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治国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健康路2号2栋1号
2021年11月23日,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百日大会战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医院的特种设备开展检查,发现该医院的在用4台压力容器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台压力容器的产品信息分别为:1、储罐,产品型号:0.12/0.8,产品编号:13FB3500,设备代码:2170310402013G537,生产厂家: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9月。2、储罐,产品型号:0.12/0.8,产品编号:13FB3504,设备代码:2170310402013G541,生产厂家: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3年9月。3、氧气罐,产品型号:1.5/0.8,产品编号:12FB2674,设备代码:2170310402012J310,生产厂家: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2年12月。4、氧气罐,产品型号:0.3/0.8,产品编号:12FB2602,设备代码:2170310402012J506,生产厂家:上海申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2年12月。执法人员用手机现场拍照留证,并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益市监特令〔2021〕34号),责令2021年11月30日之前整改并提交佐证资料。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前往复查,发现该4台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档案仍未整改到位,只有产品质量证明书,缺少:1、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4、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执法人员对此次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1年12月6日报局领导同意,对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医院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医院设备科工作人员罗腾接受询问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佐证资料4份等相关材料。
现已查明,上述4台压力容器当事人自投入使用起,每年做了定期检验,但这4台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仍然缺少:1、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4、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的情形,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基本事实。
2.证据二: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手机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基本事实。
3.证据三: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由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事实成立。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1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另查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佐证资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且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六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