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2〕18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2-1648773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7-1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2-1648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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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2〕18号
当事人:谭琪
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744X
联系电话:15573712334
住址: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文化路128号
2022年3月22日,我局收到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称位于大通湖区河坝镇盛世华都南苑的大通湖区“菜鸟驿站”可能存在经营主体不合法,超标准收取加盟费、保证金,虚假宣传招揽加盟商等违法行为。3月28日我局对大通湖区“菜鸟驿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谭琪于2022年2月1日取得南县飞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阿里菜鸟乡村品牌使用权,2月6日开始在大通湖区从事快递经营,但截至3月28日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我局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
2022年3月28日,我局对大通湖区“菜鸟驿站”经营者谭琪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店经营者谭琪向我局提供了经营者身份信息、阿里菜鸟乡村品牌使用权授权书、谭琪与南县海君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的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大通湖驿站加盟协议等相关材料。3月29日我局对谭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益市监(2)责改〔2022〕XB-1号)责令其于2022年4月12日前办理营业执照。
2022年3月30日,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批准,我局对谭琪无照从事快递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9日,我局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下,由南县海君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海龙向我局提供了其公司相关证件及与当事人签订的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大通湖地区2-3月份中通快递业务往来数据等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1日取得南县飞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阿里菜鸟乡村品牌使用权,2月6日与南县海君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了快递业务合作协议,承包了大通湖地区中通快递业务,开始在大通湖区从事快递经营,2月28日当事人与大通湖区4家“兔喜生活”网点签订了大通湖驿站加盟协议,每家收取加盟费5000元,保证金5000元,共计收取加盟费20000元,保证金20000元,并约定当事人将大通湖区中通快递交由驿站进行终端配送,按每单0.4元的标准向驿站支付配送费用,但截至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我局通过南县海君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大通湖地区中通快递2-3月份业务往来数据统计得出:2月份共签收快递票数25366件,3月签收快递票数33754件,共计59120件,派件业务收入共计32516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快递揽件数据统计得出:共寄送快递2317件,揽件业务收入共计33889元。
当事人2-3月支付加盟站点派件费:盛世华都站5799元(2月份2379元,3月份3420元),申通快递站783元(3月),韵达快递站6498元(2月份5874元,3月份624元),圆通快递站960元(2月份148元,3月份812元),百世快递站986元(3月),文化中心店2529.6元(2月份1017.2元,3月份1512.4元),猛哥南货店956元(2月份188.4元,3月份767.6元),状元桥店1738.8元(2月份484元,3月份1254.8元),人民医院店855.6元(3月)。小计支付21106元。
2-3月揽件支付费用:文体中心店3211元(2月份560元,3月份2651元),猛哥南货店229元(2月份89元,3月份140元),状元桥店2910元(2月份400元,3月份2510元),人民医院店872元(3月份)。小计支付7222元。
2-3月支付其他费用:增值税1950.96元(2月份837.08元,3月份1113.88元),揽件面单费6948元,发货中转费12277.4元(2月份3520元,3月份8757.4元),云呼系统收费185.5元。小计支付21361.86元。
现已查明,当事人2至3月,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大通湖区河坝镇盛世华都南苑的“菜鸟·大通湖公共服务站”店开展营利性快递业务活动,派件业务收入32516元,揽件业务收入33889元,收取加盟费20000元,2-3月份收入共计86405元;派件业务支出21106元,揽件业务支出7222元,其余业务支出21361.86元,2-3月份支出共计49689.86元,违法所得核计:86405-49689.86=36715.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22日,益阳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移送的《线索移交函》,证明我局收到线索开展调查的事实;
2、2022年3月28日,由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手机拍摄照片3张。证明我局初步调查的事实;
3、2022年3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2022年3月28日,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快递经营的事实;
5、2022年3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县飞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书》、与南县海君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的《快递业务合作协议》、与大通湖区4家“兔喜生活”网点签订的《大通湖驿站加盟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获取阿里菜鸟乡村品牌使用权、承包大通湖地区中通快递业务、收取大通湖区4家“兔喜生活”网点加盟费的事实。
6、2022年3月29日,由我局制作并发放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无照从事快递经营实施责令整改的事实;
7、2022年4月6日,由当事人提供于2022年4月1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8、2022年4月28日,我局制作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一份,4月29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南县海君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与当事人谭琪签订的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大通湖地区2-3月份中通快递派件量、揽件业务量、结算汇总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南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承包大通湖地区中通快递业务并进行营业活动的事实。
9、2022年5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快递揽件明细表,证明当事人2-3月揽件数量和收入的事实。
10、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各加盟站点派件数据和支付金额、经营成本,加盟费退还收据。
当事人无照从事快递经营的行为事实成立。
另查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纠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我局认为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于2022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2〕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照从事快递经营的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所禁止的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3“(二)裁量基准: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715.14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