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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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1-1648776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1-11-0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1-1648776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1-0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1〕98号

当事人:益阳大通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791919028

住所:大通湖区河坝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丙爱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大通湖区河坝镇工业园

2021年6月29日,根据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通知》〔2021〕329号文件精神,本局启动大通湖区供水供电气行业收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益阳大通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客服部主管刘晓峰的陪同下对公司燃气销售、工程安装收费等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拍照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刘晓峰向执法人员提供该公司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份的《益阳大通湖中燃波纹管销售表》和《益阳大通湖中燃燃气具销售表》电子表格一份;11位用户的《益阳大通湖中燃商品销售单》复印件一份,同时对燃气输配工作人员匡德明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1年6月30日,对客服部主管刘晓峰、大厅客服夏蕾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我局价格检查人员对中燃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以来的相关账目和票据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发现中燃公司向新开通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工程建设时将普通软管换成金属波纹管安装,在已收取每户2200元安装费的情况下,并未剔除普通软管价格,而是按最高限价收取金属波纹管材料费,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同意,2021年7月8日对益阳大通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重复收取燃气管线材料费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日、9月22日、9月23日分别走访三户燃气用户进行了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1年8月2日,由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振向我局提供了《益阳市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关于燃气公司管道天燃气销售价格和庭院管网建设费的批复》(大计财函〔2015〕5号)照片复印件和《益阳大通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连接相关配件材料价格备案》,但无法提供2015年市发改部门对其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核定时的成本监审材料,且公司自2015年为用户提供管道燃气安装以来,从未向用户提供过普通软管材料,只能提供2008年普通软管的清单和发票。

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益市监(2)询〔2021〕XB-4号),并对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振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2021年8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我司未对用户提供入户通气软管事宜情况汇报》,愿意积极退返多收费用。

鉴于当事人属法人独资公司,公司行政公章归上级公司统一保管,且未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为切实保障调查取证材料的真实性,我局联合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有关人员对当事人所提供材料进行了确认,制作了现场笔录。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向4277位新开通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工程建设安装时,在已收取2200元/户安装费(含2米普通软管)的情况下,没有剔除普通软管材料费,而是按照天然气管道材料最高限价收取金属波纹管材料费(其中:定尺不锈钢波纹软管按50cm/50元、100cm/100元、150cm/120元、200cm/150元 ,不定尺不锈钢波纹软管65元/米,不锈钢波纹软管接头20元/个),因普通软管材料每米定价无法定依据,导致多收普通软管材料款项无法计算。

现已查明,当事人不按照政府定价,未扣除天然气安装合同规定软管材料款,最高限额收取金属波纹管线材料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重复收取燃气管线材料款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9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公司项目负责人居民身份证、任职通知、其他配合调查工作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益阳大通湖中燃工程部资料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人员身份信息;

2、由当事人提供的①《益阳大通湖中燃商品销售单》复印件11份;②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益阳大通湖中燃波纹管销售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益阳大通湖中燃燃气具销售表》复印件74张;③《益阳大通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连接相关配件材料价格备案》、《益阳市大通湖区计划财政局关于燃气公司管道天燃气销售价格和庭院管网建设费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④波纹管生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从业人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证书、入库通知单、清单、湖南省货物销售裁剪发票复印件各一份;⑤2015年11月2日至2021年7月30日的通气用户名册复印件;⑥《关于我司未对用户提供入户通气软管事宜情况汇报》证明当事人主动要求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燃气管线材料费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录音和现场录像各一份;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询问通知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四份,《调查笔录》三份;燃气用户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收据或转账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重复收取管线材料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由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益阳大通湖中燃工程部资料章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重复收取燃气管线材料款的违法事实成立。

另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召开退补入户通气软管费用会议与用户代表商讨退补方案,并在《关于我司未对用户提供入户通气软管事宜情况汇报》中承认错误,主动退返相关费用。本着以规范供气行业收费为目的,教育警示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1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市监(2)听告〔2021〕8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重复收取燃气管线材料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情形;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大通湖区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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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