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2〕56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2-1662600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10-1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2-166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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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2〕56号
当 事 人: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快乐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99MJK1795950
经 营 场 所:大通湖区千山红镇湘山路
经营范围:2-6岁幼儿学前教育
经 营 者:王连元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联 系方式:XXXXXXXXXX
住 所: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千山红镇种福村**号
2022年6月8日,我局对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快乐幼儿园进行幼教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在进园办公室门口墙上醒目位置挂有“优秀民办幼儿园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多元能力探索教育实验基地 台湾康轩文教育团”两块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核实当事人幼儿园与以上两块牌匾相关单位无任何实际性关联业务活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2年6月15日,经批准,对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快乐幼儿园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连元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4日在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更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2-6岁幼儿学前教育。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通过线上学习相关教学课程交了一千多元会费获得了“优秀民办幼儿园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牌匾;于2015年的时候,通过在线上学习并买了几十本教材获得了“多元能力探索教育实验基地 台湾康轩文教育团”牌匾;以上两块牌匾都是通过线上学习并购买获取的,当事人幼儿园与以上两块牌匾相关单位无任何实际性关联业务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手机拍摄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6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从事幼儿办学的事实。
3.2022年6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22年8月26向当事人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2〕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摘取了牌匾,停止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1“(二)裁量基准:1、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益阳市大通湖支行营业部,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