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处〔2022〕53号
索引号:4309000032/2022-1662608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10-1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2-1662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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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处〔2022〕53号
当 事 人:大通湖区金盆镇小叮当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99MJK179608M
经 营 场 所: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金桥社区
经营范围:金盆镇3-6岁学龄前儿童教育
法定代表人: 曹建兰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联 系方式:XXXXXXXXXX
住 所:湖南省南县大通湖区金盆镇金糖路**号
2022年6月9日,根据大通湖区市监局2022年价格监管工作安排,我局开展的2022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2022年春季收费公示没有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内容与形式进行公示,仅在办公室门上张贴,且公示内容不全,园内其他醒目位置再无公示。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2年6月14日,经批准,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教育收费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曹建兰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由其提供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部份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
经查,你单位是2020年8月10日由大通湖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金盆镇3-6岁学龄前儿童教育。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2年春季学生招生时没有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规范样式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栏、墙),仅在其办公室房门上用А4纸张贴,其公示内容除保教费、中餐费、服务性收费的公示外,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票据、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均未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价格现场检查及收费公示照片3张,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由你单位提供的学员名册和收费单据共16页,《收费审批表》一份,证明你单位从事幼儿办学的事实;
2、2022年6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的身份及未按标准公示教育收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你单位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你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教育收费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局于2022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益市监(2)罚告〔2022〕53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中,正在规划收费公示栏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依照《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办案机构认为本案符合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你单位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教育收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59号)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以及《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2、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3、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之规定情形。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之情形,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益阳市大通湖支行营业部,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84929010400038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户名:益阳市大通湖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10312910001693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