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市监(2)不处[2022]110号

浏览量:
A+A-
索引号:4309000032/2022-1796714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12-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2-1796714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2-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市监(2)不处[2022]110号

  当事人:益阳市大通湖区康健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UXP301

  住所:益阳市大通湖区沙堡洲渔场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

  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

  保健食品销售

  经营者:曾新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南县明山头镇永胜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2022年9月7日,我局陪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查组对大通湖区开展“下半年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对大通湖区康健大药房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其法定经营场所外休息室内发现“云南白药气雾剂”4盒(生产批号:ZLA2232)、“KL”葡萄糖注射液19支(50支/盒,生产批号C2111027)、“安刻”止嗽立效胶囊14盒(生产批号:22201021)、风寒感冒颗粒(小儿)17盒(生产批号:201141)、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盒(生产批号:220602)、“斯达舒”维V颠茄铝胶囊11盒(生产批号:211211)、长白山风寒感冒颗粒10盒(生产批号:201128)、颈腰康胶囊3盒(生产批号:220219)、“唯金诺”氨酚咖那敏片7盒(生产批号:20220206)、步长脑心通胶囊4盒(生产批号:220427),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批准,对当事人在法定经营场所外储存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药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益市监强措〔2022〕SY-18号) 附财物清单(益市监财清字〔2022〕SY-19号)。益阳市市监局于9月7日将该门店案件违法线索交办至我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批准,我局于9月13日对益阳市大通湖区康健大药房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0日、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二份。由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涉案药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一份。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销售。并于2021年3月10日换发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及数量为:1、云南白药气雾剂于2022年2月8日从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4瓶,单价5元/瓶,库存4瓶;2、“KL”葡萄糖注射液于2022年5月25日从湖南鑫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9支,单价0.25元/支(50支/盒),库存19支;3、“安刻”止咳立效胶囊于2022年7月6日从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4盒,单价4元/盒,库存14盒;4、风寒感冒颗粒(小儿)于2022年1月13日从湖南悦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7盒,单价4元/盒,库存17盒;5、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于2022年7月26日从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9盒,单价5元/盒,库存10盒;6、“斯达舒”维V颠茄铝胶囊于2022年7月1日从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1盒,单价5元/盒,库存11盒;7、长白山风寒感冒颗粒于2022年1月13日从湖南悦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单价4元/盒,库存10盒;8、颈腰康胶囊于2022年9月19日从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3盒,单价5元/盒,库存3盒;9、“唯金诺”氨酚咖那敏片于2022年7月30日从重庆择胜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7盒,单价4元/盒,库存7盒;10、步长脑心通胶囊于2022年7月6日从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单价5元/盒,库存4盒。所有药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均可以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资质、投资人身份信息。

  2、2022年9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务清单)各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函》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2022年9月20日、10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案中我局扣押的药品当事人可以提供进货渠道及凭证的事实。

  4、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附财务清单)一份,证明我局在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后对当事人扣押的财物延长扣押期限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经当事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在我局对其立案调查后,补齐了被扣押药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资料齐全,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在法定经营场所外储存药品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