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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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3-1843559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3-10-20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3-1843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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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驶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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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使用 证明、营 业场所使 用证明 |
申请人办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 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 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 构 。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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