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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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4-1906444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03-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4-1906444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案例1: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羊乳产品销售店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大通湖区某羊乳产品销售店以开展销售活动为由,以会销形式宣传“羊骨髓胶原蛋肽”、“燕窝银耳羹”、“羊初乳蛋白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等食品服用后具有治疗关节、激活细胞、延缓衰老、溶栓消炎、再生美容、养颜美容、促进血液循环、增强机体抗肿瘤的免疫能力等功效,已查明,宣传相关内容均是销售方自行通过网络搜索拼凑制作,内容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目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护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4月21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护店销售过期饮料。经立案,共查获过期苏打果味饮料112瓶、冰红茶83瓶、茉莉蜜茶109瓶、苏打气泡水29瓶、鲜磨豆奶40瓶、气泡水9瓶、纯净水6瓶。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过期饮料388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叶XX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一案

  2023年4月23日,根据举报线索,本局立案查处叶XX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29日始,擅自借用废弃厂房,购入未加碘食盐、食品添加剂水柠檬酸、食用氯化钙(实际为硫酸铝铵)、焦亚硫酸钠、雇工人将鲜藕经清洗、分拣、去皮、切段后添加食盐、水柠檬酸、焦亚硫酸钠、硫酸铝铵通过浸泡、腌制待销售,被查后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腌制后的藕显示铝残留达到75mg/kg、二氧化硫残留达到0.505g/kg,浸泡池水检测显示铝含量达到44.4mg/L,均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涉案腌制藕金额达61881.6元,腌制藕64.46吨已全部无害化处理,未流入市场。大通湖区市监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叶XX作出没收精盐109袋、水柠檬酸7袋、硫酸铝铵6袋、焦亚硫酸钠6袋,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19日,我局收到违法广告线索,立案查处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真实,广告宣传内容均未表明面积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违法行为。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大通湖某自来水服务部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6月28日,我局接群众投诉,某自来水服务部利用更换智能水表擅自收取装置及人工费。已查明,该服务部未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文件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违规收取了用户供水计量装置和安装人工费200元,且在经营现场未进行价格或服务项目的明码标价。大通湖区市监局向服务部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2023年8月4日已退还了用户计量装置和安装人工费2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服务部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大通湖某餐馆在餐饮服务中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9月20日,接消费者投诉,在大通湖某餐馆就餐吃出异物。已查明该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没有严格按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未遵守相关规定,其从事餐饮服务场所环境脏、乱,三防设施不到位,砧板荤素未区分。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该餐馆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大通湖区某大药房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0月13日,收上级违法线索交办函,我区某大药房擅自从长沙雨花某门诊部购进由湖南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配送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数量3瓶,单价72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160元。经查,提供药品的长沙雨花某门诊部非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企业,涉案的大通湖区某大药房购进药品后也未在其药房电脑系统内录入相关记录。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大药房作出没收静注人免疫球蛋白2瓶;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电器店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滤芯案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接群众投诉称大通湖区某电器店涉嫌欺诈消费者。经查,某电器店购进了净水器及滤芯50套,进价为2346元/套(包含“净水器”1台、“PP棉”10根、“RO节水膜”2根、“UDF前置颗粒活性炭”5根、“T33后置进口活性炭”5根),已销售了28套净水器滤芯,售价2680元/套,获利9352元,以上净水器滤芯均未标识生产厂商厂名和厂址,其中“PP棉”与“RO节水膜”均为英文标识,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也未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罚款8040元;没收违法所得93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益阳市大通湖某水产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案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接到大通湖某公司冒用地理标志违法线索举报。经查,大通湖某水产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授权下,于2023年10月至11月27日大闸蟹销售期间使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旧版)的蟹扣,通过蟹扣上印有的二维码进入,页面宣称“益阳市大通湖某水产有限公司养殖的正宗大通湖牌大闸蟹”“大通湖大闸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涉案销售额91098元,违法所得1098元,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蟹扣6162个;罚款6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益阳市大通湖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一案

  2023年11月30日,接益阳市局交办的全市产商品抽查中,大通湖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金闪闪(爆竹类)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检验报告:ZB20230595),项目标志存在4个c2缺陷(未标注生产日期、数量,运输包装上的“消费类别”字体高度<28mm),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0631-2013)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此批次不合格产品涉案金额为4320元,违法所得46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通湖区市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8卷金闪闪(爆竹类);罚款648元;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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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