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2023 年度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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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9000032/2024-1912098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03-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000032/2024-1912098
发布机构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2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2023年大通湖区市监局在局党组强有力领导、市局相关科室的正确指导下,以积极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到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制度中,以转变市场监管手段、营商环境法治化为理念,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落实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工作细则,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法治建设落实情况

  (一)贯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行政

  完善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尊法守法制度,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全年度不少于2次,益阳市市监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2021-2025年)》法制建设纳入了本局2023年度工作计划,将法治建设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融合到各类培训工作之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组织全局人员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活动,参加市局组织的法治专题讲座9期、全局人员已通过湖南省司法厅《如法网》的学习、考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在线学习时长50小时全员达标。本局由法制组织各类行政执法培训4次。7月25日,益阳市市监局联合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我局开展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督查,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能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10月接受益阳市局法治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评价督查,11月通过市委依法治市办法治政府建设评价考核。

  (二)转变市场监管手段、营商环境法治化

  1.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做为市场主体登记前哨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各类型主体做到无差别对待。大通湖区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推行市场主体“容缺登记”、告知承诺制、注册全程电子化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向大通湖区所有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部门推送注册数据,打破信息壁垒,资源共享。

  2.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强化对区域内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商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清理规范价格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严格监管,严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今年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各类行政检查43个,其中联查18个,联查率41.86%,完成率、公示率均为100%。其中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检查任务14个;涉特种设备安全、产商品质量、计量等行政检查12个,涉消费维权保护、价格、知识产权保护检查任务9个,其他类任务8个。

  3.开展市场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专项列严行动,根据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已做出刑事判决书对辖区内因涉案入刑的10家企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担负着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职能、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价格、盐业、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商标、广告等繁重的监管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达350多部。按照“八五”普法规划,持续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法制专题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普法效率。全年我局与区司法局、各镇、其他职能部门在法律法定的宣传日单独或联合开展了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宣传活动,开展了以“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宣传,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食品安全、儿童用药安全、网上购药安全须知等方面进行科普宣传。利用4 .26世界知识产权日、5 .20世界计量日节日节点宣传知识产权保护、计量标准等知识冷门,6月15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禁毒宣传;12月4日,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围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全年共接受群众咨询56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通过宣传典型案例、门户网站法律法规公示、店铺电子屏滚动播放、广告横幅、宣传画报等一系列方式方法宣传法律法规,收到了一定成效,企业、经营户、群众反响强烈,尤其是食品安全法、药品法的宣传普及性深入人心。大通湖区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加强,对于涉食品安全、价格的投诉明显增多,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是一个很大的促进,以宣法促守法、护法。

  (四)行政执法情况

  2023年全局各类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立案88件、结案76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9起;涉案金额323953.46元,没收物资货值15037.84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没款入库507268.88元;其中:知识产权违法行为4件;价格、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2件、注册登记、无证无照违法行为7件、特种设备违法行为4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14件、标准、计量、认证认可违法行为4件、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38件,广告违法行为2件,反不正当竞争1件。简易程序12件,罚没款150元。全年行政复议共5件,其中:投诉类行政复议4件,办理结果为撤销3件,驳回1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1件,复议结果为维持大通湖区市监局处罚决定。在益阳市局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评查中,大通湖区随机抽取的13个案件中获得优秀案件1个,80分以上案件9个,70分以上案件3个,无不合格案件。

  二、行政执法具本情况

  1.办理的行政执法件均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2.行政许可(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其中:市场主体注册全程电子化程序应用更进一步简化了流程、压缩办结时限、实现零见面,无纸化建档。许可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均指派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行政执法普通程序办案严格按照案件办理的步骤和流程,完整、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听证)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时办理移送手续。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项审批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充分。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合法有效的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现场拍照资料,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行政强制措施适当合法,强制措施文书准确、无遗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填写了相应的审批表,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适用依据正确、裁量合理、处理适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内容、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核实并在执法文书上记载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合法有效,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合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注明拒签的理由,见证人签字。检查笔录等书证材料时间、地点记载正确、前后一致。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准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参照国家局指导性意见、省局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均通过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涉企的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公示,涉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区门户网站上公示。

  4.文书制作比较规范、归档及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行政执法过程全程执法仪记录制度推行不力,执法工具使用率低。

  2.对于违法行为的调查过于简单,询问不够全面、内容表述不够规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都未查实、不求证,仅一次询问就结案。获取的证据单一、应当提取的证据没有全部提取,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行政执法过程全程执法仪记录制度推行不力,执法工具使用率低。

  3.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正确理解和掌握,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制审核做为案件调查终结后第一关,因人手问题,深感力不从心。尤其是大通湖局现有执法人员状况呈现新老二极分化严重,老同志多为收费时代人员,临近退休,对于新旧法律法规交替更新及办案程序规范化掌握度不高,新进人员连本部门相关的行政监管职能都没弄清楚,就要独立执法、办案,对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毫无概念。

  4.自由裁量说明的理由不充分,无相应的佐证材料,笼统直接套用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条款,对案件本身具有哪些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无具体详尽说明或提交相关材料。

  5.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字体大小不统一、字迹潦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听证笔录等书证材料内容有改动的,没有被检查、被调查(询问)的当事人或听证参加人的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6.抽检不合格类型案件移送其他管辖权地区及有关部门及时率不高。

  7.行政许可办理时对于材料规范性审查应加强,对于办事群众诉求应做到全面、客观的解析。

益阳市大通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一审:钟旭慧

  二审:周卫锋

  三审:曾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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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