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索引号:4309000032/2025-2045446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5-03-13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5-2045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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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3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案例1: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4日,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大通湖区某养生馆组织消费者以会议、免费体验艾灸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灵芝孢子油软胶囊”具有抗肿瘤、抗癌、止咳、祛痰、平喘等功效;“光子能量艾灸仪”具有活血化瘀、促进新陈代谢、消炎杀菌、延年益寿功效。经查,该馆所宣传的相关内容均是养生馆自行通过网络搜索拼凑制作,内容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目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奶茶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制售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大通湖区学校及周边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奶茶屋操作间正在使用的7种加工食材均已超过保质期。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没收“优闲狐”葡萄果酱2袋、“立高新仙尼”玫瑰蔓越莓果泥(果酱)1罐、“采集茶香®”荔枝果酱1罐、“优闲狐”马蹄爆爆珠1罐、“优闲狐”闪光马蹄爆爆珠1罐、“东惠®”哈密瓜浓浆(果酱)1罐、“夏星®”美味洋葱圈1袋,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益阳市大通湖区某海鲜水产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0日,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退捕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辖区内某海鲜水产店销售有“河鲜”散装水产品。经查,该水产品店销售的水产品主要来源于本区域周边水产养殖户,并非从外河非法捕获,但为了吸引消费者,通过某广告公司自行在招牌上标注“河鲜”字样,虚假宣传其水产品,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该海鲜水产品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益阳市大通湖区某批发超市文化路店对未成年人销售“奖券”案
2024年4月19日,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举报线索,益阳市大通湖区某批发超市文化路店非法售卖“原神”2元奖券给小学生。经立案调查,该店为吸引顾客,利用中小学生好奇心理,购买奖券销售给中小学生获利70元。因奖券针对的销售群体主要为未成年人,对其成长中的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响(激发赌徒心理)。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矿泉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案
2024年8月1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包装饮用水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测报告送达日,该批次饮用水已销售完毕,获利150元。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美甲店自行配制化妆品案
2024年4月25日,接群众举报大通湖区某美甲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自制化妆品线索,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该店自2021年起,擅自从“淘宝”平台购买口红色粉、空管、唇釉液、荷荷巴油、葡萄籽油、脱模油等原材料及辅助工具。利用网络自学口红制作技术自行配制口红用于销售。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美甲店作出没收口红成品58支、自制唇膏3罐、太阳口红色粉14罐、太阳口红色粉52瓶、口红外壳34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4年1月18日,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大通湖区某大药房销售的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大药房销售的过期龟甲胶是营业员将朋友赠送给自己,存放于储存柜的,其药品管理系统中无该批次龟甲胶进销货记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该药房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益阳市大通湖区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1月12日,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的某超市销售的杭椒(辣椒)抽样检测,“毒死蜱”农药残留超最大限量值,结论为不合格。已查明,本批次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杭椒)货值金额75元,获利15元。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河坝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4年3月11日,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河坝镇某村卫生室使用的“汞溴红溶液”、“氯化钠注射液”、“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村卫生室作出没收过期药品6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益阳市大通湖区某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2日,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年关守护”[2024]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某超市正在销售的倒蒸香薯干、朝天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该超市不能提供过期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票据,也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原大通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13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