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大闸蟹销售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索引号:4309000032/2025-2133370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5-12-0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5-2133370 |
|---|---|
| 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5-12-0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全区各大闸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在大闸蟹旺季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大闸蟹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二)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者提供服务;
4.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三)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1. 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外观符合国家标识规范的电子秤。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2. 严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严禁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
3. 在经营活动中,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计量单位标注真实。要诚实守信,计量准确,不缺斤短两,不弄虚作假克扣消费者。
二、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五)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益阳市大通湖区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