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索引号:4309000032/2020-1195377 | 发布机构:大通湖区交警大队 | 发文日期:2020-06-09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000032/2020-1195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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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大通湖区交警大队 |
发文日期 | 2020-06-09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湘公交管〔2019〕3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
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现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9年8月20日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设立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推行带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登记审核岗、号牌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手机APP等模式。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登记审核岗确认车辆,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信息、产品强制性(CCC)认证认书;并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一致性核对。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核发正式号牌。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说明情况,并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记录车辆信息及不予登记的具体原因。
办理临时号牌注册登记时,登记审核岗比对整车编码,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信息。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车辆销售发票的,可以由车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核发临时号牌。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说明情况。
第五条 办理正式号牌注册登记时,应当采集如下电子信息并上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产品合格证;
(四)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五)车辆整车照片(左后方45度角拍摄)。
第六条 办理临时号牌注册登记时,应当采集如下电子信息并上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产品合格证;
(四)车辆整车照片(左后方45度角拍摄)。
第七条 个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单位批量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可以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电动自行车登记完成后,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档案,一车一档。档案管理岗每天抽查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档案。
第二节 信息变更及补换领号牌
第八条 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对核发的正式号牌或临时号牌有异议的,可向原号牌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认属于错误录入或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变更的,应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重新核发号牌。
(二)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的,登记审核岗核查身份证明,在系统内予以变更。
(三)信息变更完成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应自动更新电动自行车电子档案。档案管理岗定期抽查变更登记档案。
第九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资料,符合规定的,拍照采集情况说明资料上传登记管理系统;号牌遗失、灭失的,同时审查上传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当场办理,核发原号牌。
(二)补换领业务完成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应自动更新电动自行车电子档案。档案管理岗定期核查补换领档案。
第十条 办理被盗抢车停办、恢复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情况说明资料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拍照采集并录入相关信息,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标注被盗抢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相关业务。
(二)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找还的,登记审核岗审核并采集有关情况说明资料,撤销被盗抢标注记录,恢复办理该车相关业务。对电动自行车在被盗抢期间,整车编码等被改变的,登记审核岗审核并采集所有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变更,生成电子行驶证。
第十一条 正式号牌有效期满延长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属行政辖区内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登记审核岗确认车辆,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核查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与登记系统的是否一致,符合规定的,延长有效期1年,录入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转移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确认车辆,审查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对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情况的,审查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文件。核查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与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转移登记条件、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二)电动自行车原所有人身份证明、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及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情形的,不予办理。向现所有人说明情况;对有被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采集如下电子信息并上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一)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让协议资料;
(三)法院裁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文件。
第十四条 现所有人继续使用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现所有人要求申领新号牌的,收回原号牌,发放新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行驶证。
档案管理岗定期抽查转移登记车辆档案。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资料,符合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采集并上传注销情况说明资料。
(三)电动自行车逾期不申请号牌延期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号牌。
第十六条 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核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拍照采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上传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录入注销信息,并告知所有人。
档案管理岗定期抽查注销登记档案。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办理地点。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办理、号牌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及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具体工作。
登记审核岗负责窗口受理、资料审查、核查车辆和信息登记等工作;号牌管理岗负责号段分配、号牌制作等工作;档案管理岗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子档案管理、业务检查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登记服务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车辆核查工作,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文职、聘用人员按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业务窗口,对外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受理”标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的,对外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相关要求,设定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条件,确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范围。
电动自行车销售点仅可申请办理所售新车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登记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及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保密工作,定期更换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密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系统抽查等方式,对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规办理行为,定期向有关部门抄送登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文职、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停止或取消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