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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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0000002/2023-1826914 文号:大办〔2023〕22号 统一登记号:DTHDR−2023−01001
签署日期:2023-09-06 发文日期:2023-09-19 信息时效期:2028-09-06
所属机构: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大通湖区
索引号 50000002/2023-1826914
文号 大办〔2023〕22号
统一登记号 DTHDR−2023−01001
签署日期 2023-09-06
发文日期 2023-09-19
信息时效期 2028-09-06
所属机构 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大通湖区

DTHDR−2023−01001

 

 

 

202322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南湾湖办事处、区直和驻区各单位: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通湖区委大通湖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96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工作。

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管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工作。

区管委会督查室负责对决策目录的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条 区管委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见附件),并在区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管委会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对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后,提请区管委会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实施监督。

第八条 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决策目录和有关通告、通知等,应当通过专题网页发布,方便社会公众通过专题网页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查询、提交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目录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梳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后集中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区管委会各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对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办事处、区直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通湖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承办单位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的

政策措施

1.教育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调整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2.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3.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与撤并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4.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的建立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5.制定推进全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委宣传统战部

6.制定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区委宣传统战部

7.制定推动全区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的政策措施

区委宣传统战部

8.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的

政策措施

9.制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10.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11.制定商事登记等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

政策措施

12.拟定或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3.拟定或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4.拟定或修改国有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

政策措施

15.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

16.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区自然资源局

17.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方案的制定

区民政人社局

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

政策措施

18.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19.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

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20.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各类污染源的整治

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21.国际湿地保护

区南洞庭保护管理局

制定经济和

的重要规划

2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区发改财政局

23.转型发展规划

区发改财政局

24.统筹城乡一体化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5.国土空间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26.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区自然资源局

27.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区自然资源局

28.产业发展规划

区直相关部门

29.重要区域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30.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31.道路交通管理及交通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区交警大队

32.供水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3.排水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4.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制定经济和

的重要规划

35.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区生态环境分局

36.绿化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7.公园建设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8.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9.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

40.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区自然资源局

41.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42.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43.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44.就业发展专项规划

区民政人社局

45.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46.防洪专项规划

区应急局

47.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

区直相关部门

财政预决算编制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48.编制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区发改财政局

49.一次性安排超过3000万元的财政资金(或潜在的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区发改财政局

50.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投资1亿元以上的

区发改财政局

国有资产

处置

51.一次性处置2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资产

区发改财政局

52.一次性处置2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区发改财政局

税费调整、权限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

服务价格的

5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方案

区发改财政局

54.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确定和调整

区发改财政局

55.污水处理费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56.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城市供水)价格

区发改财政局

57.城镇管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区发改财政局

58.公共汽车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

区发改财政局

59.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60.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61.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62.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6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64.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

区民政人社局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65.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划定

区直相关部门

66.制定保护历史文化资源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宣传统战部

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

67.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区委编办

68.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区行政审批局

十一

重大项目

69.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区发改财政局

70.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益项目的上报核准或核准

区发改财政局

71.石化、化工项目的上报核准或核准

区发改财政局

72.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建项目的核准

区发改财政局

十二

水利

73.重大水旱灾害防治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7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十三

农业

75.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十四

交通

76.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确定

区交通运输局

77.道路限载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临时管制除外)

区交警大队

十五

城市管理

78.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工作以及相关建设工作。

区管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  听证目录

第六条  区管委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化管理,编制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在区门户网站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区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未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机关。

区管委会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等人员参加。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指导听证工作,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一)直接参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的负责人;

(二)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听证方案;

(二)主持听证会;

(三)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

(四)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五)明确听证记录员;

(六)组织分析、研究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

(七)拟制听证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听证笔录,准确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由负责拟订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负责陈述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理由,答复听证代表的提问。

听证代表可在听证会举行前,收集公众意见和相关资料,在听证会上就决策方案发表意见,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第十五条  听证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熟悉听证事项,知晓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除被邀请参加的听证代表外,须与听证事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四)听证组织机关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听证会的组织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拟订的决策草案连同听证方案、听证公告,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于听证会举行日的15日前,在区门户网站和听证组织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数量以及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等;

(四)其他应当为公众所知晓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情况、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代表范围、名额、比例,并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时间,向听证组织机关申请参加听证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除提供本人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条  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为1520人,通过自愿报名遴选或委托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推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产生,其中报名参加和委托推选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报名参加听证会且符合听证代表条件的人数多于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数时,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的人数不足时,对已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听证代表,其他听证代表通过委托基层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组织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听证公告的要求,将确定的听证代表名单,在区门户网站和听证组织机关门户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单位听证代表的,公布单位名称。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召开7日前,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会,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在听证会召开前向听证组织机关请假。提供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听证事项书面意见的,由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宣读,视为本人发表的听证意见。听证代表未经请假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决策事项依据的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无法举行或者无须举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

延期举行或者取消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听证代表、说明原因,并在区门户网站和听证组织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旁听人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员数量通过听证公告确定。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介绍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可以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陈述人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会议,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发言顺序及时间。听证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代表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的,由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听证主持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因秩序混乱致使听证会无法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会。

第六章  听证报告的形成及运用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准备、会议情况等;

(二)归纳、总结听证代表提出的听证意见;

(三)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建议及其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于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不合理的,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和相关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机关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应当在区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布决策结论和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

听证组织机关建立听证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听证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组织听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的;

(二)决策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发布听证公告、遴选听证代表、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

(三)听证陈述人提供虚假材料,听证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听证代表资格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取消其听证代表资格。

听证代表发表的听证意见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制止;情节严重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当场取消其听证代表资格。

第三十五条  扰乱、妨碍听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大通湖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承办单位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措施

1.招生考试、教育收费政策的重大调整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2.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与撤并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3.制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制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5.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6.制定商事登记等市场监管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制定有关社会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7.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

区自然资源局

8.拟定或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9 .拟定或修改国有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0.拟定或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措施

11.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生态环境分局

1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

区生态环境分局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区发改财政局

14.统筹城乡一体化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5.国土空间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16.重要区域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区自然资源局

18.产业发展规划

区直相关部门

19.道路交通设施专项规划  

区交警大队

20.供水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1.排水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2.燃气设施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3.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区生态环境分局

24.绿化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5.公园建设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6.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7.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

28.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

区交通运输局

29.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草案有重大分歧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区自然资源局

30.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区自然资源局

3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2.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33.就业发展专项规划

区民政人社局

34.疾病预防控制规划

区教育卫生健康局

35.防洪专项规划

区应急局

36.其他相关的专项规划

区直相关部门

税费调整、

权限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重要服务价格的核准

3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方案

区发改财政局

38.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城市供水)价格

区发改财政局

39.公共汽(电)车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

区发改财政局

40.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区发改财政局

41.城镇管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区发改财政局

42.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区发改财政局

43.公立医疗机构诊查费、护理费、注射费、检验费

区民政人社局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4.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划定

区直相关部门

重大项目

45.对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区发改财政局

46.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城建项目的核准

项目实施单位

交通

47.城市道路限载限行

区交警大队

城市管理

48.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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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政法委